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156 题号:13623420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   “养老”在中国古代的礼制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宋至清末,是中国古代家庭养老系统的强化阶段。宋政府严格要求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同居共处。二代户中父亲为家长,三代户中祖父为家长。家庭中的所有财产均归家长专之,“卑幼不得而自专也”。人们强调“天下无不是底(的)父母,父有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一切以父母的喜怒哀乐为行事标准。《清律例》还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家庭养老所追求的不只是养老行为对老年人生活的实际利益,更是养老行为中蕴含的所谓“理”。“孝德”是选拔官吏的重要参照,统治阶层对于“尊老养老”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统治合法性的依据。

——摘编自姚远《中国家庭养老研究》


(1)根据材料,指出宋以后古代中国养老观念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古代中国养老观念形成的原因及对当今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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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古代虽有海瑞、包拯、狄仁杰等能清廉公正,明辨是非,为民申冤的清官,但也有许多不明事理,造成冤案的官吏,其中多是由于昏庸无能和官高民低的官僚主义作风而导致冤狱泛滥的。如《窦娥冤》中的官吏桃杌由于缺乏持平公允之心,耐心细致和全面调查取证的态度,才最终导致窦娥的冤案,如窦娥所叹:“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

——摘编自武瑞《中国古代冤案的成因分析——以司法审判中纠纷解决为视角》

材料二

1873年(同治十二年),杭州府余杭县豆腐店帮工葛品连突然发病,不治而亡。经查验,知县断定葛妻葛毕氏与前雇主杨乃武通奸,二人合谋毒死葛品连,拟葛毕氏凌迟处死、杨乃武斩首。该判决经知府、按察使、巡抚、学政重审亦未推翻。但杨乃武家人不服,反复上诉,报纸也连篇报道,再加浙籍官员呼吁,递交刑部直接审办,有关人证、文案及葛品连尸棺于是被押送北京。经再次验尸,判明葛品连并非遭毒杀,而是病死。杨乃武和小白菜(葛毕氏外号)冤情得雪,终被释放。《字林西报》在1876年2月16日称:“该案特征在于,他们终于注意到严刑拷问对追究真相如何不起作用,这是令人高兴的……但是,该案是否会促使刑讯被废止,仍是未知数。”

——摘编自五味知子、袁广泉《中国近代杀夫冤案与媒体报道——“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冤案的成因。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二中冤案得以平反的进步意义。
2017-10-30更新 | 75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颜钧《颜钧集》卷5《箴言六章》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第4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267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朝统治者的治理方略。这一治理方略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结合所学指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并说明《大明律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谈谈民法典编撰给我们的启示。
2023-10-24更新 | 112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亲亲相隐”是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即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唐律·名例一》规定:“告言诅詈(诅咒)祖父母父母”为“不孝”,列入“十恶”重罪,处绞刑。《唐律·名例六》规定:“诸同居……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汉宣帝时亲属相隐的范围为父子、祖孙、夫妻。唐律扩大至兄弟、兄弟妻、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唐至清的刑律均规定:“告越亲近的尊亲属罪越重”。

在古罗马,家长是一家之主,其妻、子、媳、孙子、孙女等家子无独立人格,即使家子贵为元老、将军,也不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罗马法曾规定对尊亲属和对卑亲属提起刑事诉讼都相互丧失继承权,但又明确规定:叛逆罪和不效忠皇室罪除外。古罗马的容隐亲属范围仅限家长的妻、子、媳、孙子、孙女,未涉及兄弟、伯叔等。在古罗马帝政时期,罗马法还允许子女可以在受家长虐待及侵害其特有财产等情形下,控告家长(父)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摘编自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1)根据材料,概括古代中国和古罗马法律传统中“亲亲相隐”的异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代中国和古罗马法律传统中“亲亲相隐”存在差异的原因。
2024-01-16更新 | 60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