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古今中外法律、法治、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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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24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罗马法是由连续不断的案例引导成型的。共和国早期表现于军令、纪律等行为准则,随着帝国的扩张和人们关系的复杂、财产的增多,以及不同民族的汇入,几乎每一任执政官都对法律有所适合现实需要的补充,当一项法令能被后任继续使用,证明它经得住实践的考验,于是定为法律。律师、法学家、皇帝的言论都可以被吸纳为法条。在西方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罗马那样汇集了不同民族和区域巨大差异的文化,而且被征服的很多地区如希腊、埃及、波斯等的文化远在罗马之上。帝国政府向属地派遣各类官员,这些官员在联合执政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和社会发展情况微观地增减已有条文,缓冲矛盾,最终磨合出最佳法律条文。

——摘编自周枏《罗马法原论》

材料二《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光绪二十八年(1902)。该草案继承了罗马法的立法结构,总则部分和罗马法一样,详细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限制了行为能力人的区分以及相关的权利及义务,债务部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契约自由原则也加以继承其精髓。在《大清民律草案》之前,我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但《大清民律草案》对我国法制建设又是一个跨越。

——摘编自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罗马法形成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大清民律草案》继承罗马法的表现及原因。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宗族内部自治以宗族习惯法为基本依据,这种习惯法以族规的形式得到表现。有关族产管理和宗族内部亲属、继承、土地、借贷等多方面的民事关系,构成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宗族在族长的领导下,按照族规规定的方式运作,而当内部发生纠纷时,族人会依族规调解,调解不成时,由族长召集全族或族内头面人物听取双方意见,然后进行劝告,最后公断是非。对于违反族规的行为,宗族可以依族规进行处罚,其处罚方式有:训斥、罚站、罚跪、罚款、扣发分赡、责打、削族、鸣官,甚至处死。但是族规对于族人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族人对宗族的认同感上,宗族作为一个对族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物质上都具有归属感的群体,其对族人行为的道德评价具有巨大的约束力量。

       ——摘编自李力《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

材料二   调研结果显示,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接受程度高达98%调研还显示,习惯法在解决传统民间民事纠纷如彩礼返还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71%的受访法官认为,民俗习惯在某些情况下比成文法更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此外,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结合本地实际,发现和挖掘本地的习惯法价值。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杨寨法庭努力创造调解环境,尽可能多用道德、习俗和舆论等老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运用善良风俗调解解决的纠纷有2100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8%。案件涉及返还彩礼、赡养、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等方面。

       ——摘编自钟春《现状与未来:我国习惯法的司法适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代民事习惯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与清代民事习惯法相比,当代习惯法应用的不同之处,并简析其作用。
2023-02-25更新 | 93次组卷 | 2卷引用:湖南省天壹名校联盟2023届高三2月联考历史试题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3 . 据《赫梯法典》记载,自由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首先安葬死者,再提供奴隶作为赔偿;如果打死的是奴隶,则赔偿相应数量的奴隶。这反映出当时(     
A.赫梯社会矛盾激化B.政府注重人文关怀
C.法律渗透民主思想D.阶级歧视色彩浓厚
4 . 《唐律疏议》中的罪行法定,不是单纯的对人民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指引性规定,也包含对封建统治者越法断罪量刑行为的限制,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表明《唐律疏议》(     
A.呈现出德治和法治融合B.蕴含着罪刑法定的思想
C.彰显出封建帝王的权威D.封建伦理道德束缚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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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某学者对西欧中世纪法律评论道:“在庄园内,领主和农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由习俗加以规定,习俗大多源自司法审判的判例。司法审判权原本属于国王……这些权利逐渐以特许权的方式为地方领主所僭取,负责处理领地内的所有争端。”据此分析可知,当时欧洲(     
A.习惯法成主要审判依据B.逐渐以罗马法作为基础
C.国王掌握了最高司法权D.以遵循先例为主要原则
6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完备成熟的法典,全面制定了有关性别与婚姻的法规。《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是“出妻”,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异。在《礼记》中为出妻规定有“无子、不顾父母、妒、淫、哆言、窃盗、恶疾”七条理由。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二是“义绝”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谋害罪、奸杀与殴杀罪。官府判断一方犯义绝,必须强制离婚。三是受鲜卑族法律的影响,唐朝还存在“和离”的情况。从敦煌文书的“放妻书”样文看来,“和离”不仅双方自愿,而且还有对妻子再婚的祝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选聘高官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摘编《从<唐律·户婚>看唐代婚姻的双重性》

材料二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党和政府利用报纸、广播、书籍等方式进行大规模宣传活动,还通过集体婚礼、评选模范夫妇等形式宣传《婚姻法》。各级法院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罪行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婚姻法》的贯彻使受封建婚姻制度束缚、压迫的妇女纷纷向政府和法院申请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迅速增加。妇女获得婚姻自由后积极参加了基层政府以及生产互助组织的工作。伴随着婚姻自主意识的增强,青年的择偶标准也发生了改变。

——摘编《论1950年<婚姻法>》


(1)根据材料一归纳唐代的婚姻观念,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指出1950年《婚姻法》的核心理念,概括其贯彻实施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意义。
7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西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五,周细桂校注,57页,中华书局2011年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西汉)桓宽《盐铁论·刑德第五十五》,王利器校注,567页,中华书局1992

材料二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弊起废,王道之大者也。……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32973298页,中华书局1982


(1)根据材料一,简要分析说明《春秋》决狱的量刑基本原则。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的评判标准并简要说明理由。
8 .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古希腊是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奠基人,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不偏袒任何一方,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徫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美德是城邦法治的基础,对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十分重要。法治应不会有悴于德性,因为它们有共同的目的,即都是为了公民和城邦的幸福。

——摘编自亢茜《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及其借鉴意义》

材料二12世纪罗马法盛行于意大利,15世纪之后逐渐转移到法国,从此法国法学开始日趋縈荣。17-18世纪一些启蒙思想家如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高举“民主、自由、平等”之大旗,以自然法理论为武器,同中世纪以来占据筑治地位之神学政治论相抗衡。路易十四在位期间,曾统一法国五大部分的法律并将他们法典化。路易十五在位期间,法国制定了赠与法、遗嘱法、继承法并多次修改,初步实现了民法领域最为纷乱部分的初步统一。在大革命爆发前30年不断出现的各种改革规划中就已经出现“法应普遍一致,在各地都一样,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的要求。1800,拿破仑正式下令编纂《法国民法典》。1804,法典正式颁布,成为举世公认的第一部资本主义民法典。

——摘编自岳纯之《继承与创新:法国民法典解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法国民法典》颁布的原因。
9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一个受到宪法的检查和限制的约束、总是随着公众舆论和思想感情的慎重转变而顺利转变的多数派,是自由人民的唯一的真正统治者。但是少数派的和个人的所有一切重要权利,都由宪法用种种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令清清楚楚地规定下来,关于它们从未有过争论。……国家应该管理与国家有关的事务;一个州或一个较小的政治团体应该管理唯独与这个州或这个政治团体有关的事务;个人应该管理唯独与他个人有关的事务。只有这样的国家,才是真正的“自由国家”。

——摘自(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选集》

材料二   美国内战前,林肯针对那些企图推广奴隶制的人指出:“我们反对奴隶制推行到全国;尽管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但是所有各州如果合法地要求保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宪法和法律规定应该给予保护的,政府都将乐于给予它们保护,无论哪个地区都一视同仁。”美国内战爆发后,林肯认为对于南部叛乱诸州国家应该而且能够对这些州采取强硬措施,其中包括解放黑人奴隶在内。

——摘编自韩亚光《林肯宪法思想探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林肯的宪法思想。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林肯对奴隶制态度的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2022-02-01更新 | 45次组卷 | 1卷引用:辽宁省丹东市2021-2022学年高二上学期期末教学质量监测历史试题
10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法家思想在秦朝时取得了对其他诸家的胜利。秦国采纳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种充满活力,并具有残酷性的理论,……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帝国。在新王朝的统治下,各旧国的贵族和官吏们分别被迁出原先所服务的国度境内,并被剥夺了权力。中央政府委派一些新的官吏到被征服的旧国土地上,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统治权。这些新的官吏不再世袭其职位,他们从中央政府佰取俸禄。法家所倡导的法变成帝国全境通用的法律。公元前213年,中央政府强制推行"焚书"政策,……焚书运动标志着法家学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材料二 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和有时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于一体的。这一过程始于汉代,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深化。公元653年,《唐律》被制定,颁布,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或者用另一位学者的话来说,

——摘编自莫里斯(美)、布迪(美)《中华帝国的法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家胜利的表现?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2022-01-25更新 | 58次组卷 | 1卷引用:辽宁省葫芦岛市普通高中2022届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题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