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中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英美法系最早可追溯到由原始习惯或判例组成的日耳曼法。它认为,法则只能靠经验去摸索,人们不可能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性。受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它认为政府只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协调人,故政府应该接受法治。面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着重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却忽视了对社会公道、永久和平、世界主义的博爱等这些宏伟理想的追求。
——摘编自胡娟《西方大学两大治理模式及其法治理念和思想传统》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影响英美法系原则的因素。
材料 罗马法复兴运动,通常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兴起的罗马法研究风潮,对近代欧洲影响深远。意大利凭借优越的经济与地理条件,成为罗马法复兴的绝佳之地。在该运动中,人文主义法学派应运而生。他们回溯历史,如洛伦佐·伐拉追溯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他们要求回到原始的罗马法文献,主张恢复经典文本的原貌,通过考察原作探讨罗马法对当时社会的用途。人文主义法学派承认地方习俗,具有民族意识,这促使当时社会进行习惯法的研究,例如法学家杜莫林编纂了《巴黎习惯法》。该学派还认为,法律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并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他们引进了当时所能掌握的哲学、文学、考古学、历史学等各种科学方法,为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奠定了基础。在人文主义法学家的努力下,之前长期沿用的《学说汇纂》这种相对松散、碎片化的模式逐渐体系化,法律的研究形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综合性体系。
——摘编自何勤华、祝檀吉《罗马法复兴与欧洲法律教育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意大利成为罗马法复兴绝佳之地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特点。
A.巩固罗马的统治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
B.基本上适应近代欧洲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
C.促进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发展 |
D.为近代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
A.文化传承推动文明进步 | B.哲学思想塑造法治精神 |
C.西方文明具有普世价值 | D.亚历山大东征影响深远 |
材料一: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是拜占庭法学的奠基石,也是11世纪晚期罗马法回归西欧的媒介。11世纪晚期,《民法大全》进入西欧,极大地挑战了当地从蛮族法律发展而来的法学传统。后来,从《民法大全》也发展出欧洲各国更成系统的法学体系。然而,《民法大全》的重要意义远不止这些。罗马法原先具有浓重的群众自治的特色,但一经查士丁尼之手,就带上了拜占庭国家专制的特点。因此,在中世纪晚期、现代早期的西方,《民法大全》支持了王权的兴起,起到与限制君权的观念相抗衡作用。中世纪晚期和现代早期的许多君主们都认为,查士丁尼提出君权至上的原则,是非常值得尊重的。
材料二:拜占庭文明对中世纪西方有非凡的贡献:罗马法、希腊典籍、基督教同盟;海上贸易也刺激了西方经济中心的苏醒,如威尼斯、热那亚和比萨。对中世纪的西欧而言,拜占庭不仅是个军事堡垒、文化宝库,也是个挺可靠的盟友。不过,拜占庭文化留下最深印迹的还是各斯拉夫民族。在斯拉夫国家,东正教至今非常昌盛,拜占庭的记忆,不论好坏,仍然留在人们脑海里。
——上述材料均摘编自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民法大全》。(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拜占庭文明对中世纪欧洲的贡献。
A.让平民有完全政治权利 | B.形成了灵活的审判程序 |
C.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 D.体系建设日益趋于完备 |
A.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 B.注重司法权运行程序规范 |
C.受到裁判官个人意志影响 | D.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 |
材料一 英美法系最早可追溯到由原始习惯或判例组成的日耳曼法,它认为,法则只能靠经验去摸索,人们不可能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性。受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它认为政府只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协调人,故政府应该接受法治。面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着重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却忽视了对社会公道、永久和平、世界主义的博爱等这些宏伟理想的追求。
——摘编自胡娟《西方大学两大治理模式及其法治理念和思想传统》
材料二 法律应以民族为基础,即以本民族的道德、法制、风俗习惯、宗教等民族性格为法制之标准。中国法系,以人伦为本位,以理性为前提,尚礼仪,重王道,尚矜恤,慎刑罚。它以“人是宇宙的主人”和从内外两方面践履人生里程的精神,以融合民族、提升道德、维护秩序和实现大同世界理论的贡献,自占世界上法系之重要地位,为安南、朝鲜、日本、暹逻之母法。近世因经济思想之变动,政治形式之改观等,遂日渐式微。然中国法制具有独特的精神与久远的历史及光辉的价值,可以成为医治世界危机的一种药方,其复兴势在必然。
——摘编自俞荣根等《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并说明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的时代价值。
材料一 公元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了一个由前司法大臣领衔的十人委员会开始编纂新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委员会遵循删繁就简的原则,避免过时和矛盾的地方,并使之系统化。新编纂的法典中,皇帝的谕令在法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受基督教的影响,有关奴隶制的法令被简化了。在关于嫁妆和妇女的婚前财产方面,查士丁尼规定离婚时丈夫返还给妻子的婚前财产应该与嫁妆的价值一样。534年新法典颁布,但是编纂活动并没有因此而终止。之后,他又颁布了许多谕令。这些谕令的编辑工作一直持续到皇帝逝世时为止,后世称之为《新律》。《新律》是用希腊文完成的,这样的做法实则是对东罗马帝国日益希腊化趋势妥协的产物。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材料二 唐高宗李治(649—683年在位)时期,《永徽律》颁布。后人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划为“十恶”,“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唐律疏议·名例篇》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按照唐律规定,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的犯有死罪之人,不判死刑;十五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患有残疾的人,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以收赎。唐太宗执政时期,因错杀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后悔之余制定了死刑执行前需要执行“三复奏”“五复奏”的制度。唐高宗即位后,“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摘编自石志刚《《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查士丁尼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两部法律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A.大陆法系的基本原则 | B.法国大革命的人权理念 |
C.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 | D.产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