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子产“铸刑书”是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变革;《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汉代主张德主刑辅;唐代倡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等等。
——摘编自祝晓光、杜海《先秦法律思想谈片》
材料二 过去在法学理论界,讲到法律制度的划分,好多都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来划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从阶级属性讲,西方国家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法系。对于资本主义法系,恩格斯曾经指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这种法律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
——栗战书《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材料三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发展道路。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了改变国家命运,尝试了多种宪法制度,都未能改变山河破碎、积贫积弱的状况,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找到自己的领导力量。直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改变了这一切,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开辟了中国宪法制度的新纪元。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宪法与时俱进,不断回应人民对宪法的期待。
——韩大元《增强宪法自信筑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根基》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3)阅读材料三并结合所学,列举新中国成立后“宪法与时俱进”的史实。
A.为司法审判的公正创造了条件 | B.体现出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
C.明确区分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 D.强化了法院的独立司法权 |
材料:法制建设是近代西方社会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下图为17—19世纪西方法律建设历程。
17—19世纪西方法律建设历程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法制与社会”这一主题,自拟论题,结合图中所示任意两个国家的信息,展开论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材料一 这种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的条文中。它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可以不再依靠贵族的记忆力”,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如规定“以后凡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
——摘编自于语和《〈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材料二 美国宪法修正案摘录
名称 | 内容摘录 | 通过时间 |
第一条修正案 |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 1791年12月 |
第十五条修正案 | 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 1870年2月 |
第十九条修正案 |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 1920年8月 |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 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 1971年7月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请回答:
(1)材料一中的“他们”属于哪一社会阶层?据材料一,指出《十二铜表法》颁行的意义。
(2)据材料二,概括美国民主的发展趋势,并加以说明。
材料 马基雅弗利(1469—1527):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最基本的欲望,人能自由地使用财产,国家的建立是为了人的需要,而不是神的意旨。
孟德斯鸠(1689—1755):只有法治的政府,才会有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要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卢梭(1712—1778年):定期召开的人民大会必须要有法律保证,否则,人民就有理由推翻他们,重建一个守法的政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被任意剥夺。”后来各国又签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摘编自黄琳《近代西方权力观的演变及启示——从马基雅弗利到卢梭》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西方近现代法律与民权发展的历史提炼一个论题,加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A.维护公民权利 | B.坚持权力制衡 |
C.遵循民主程序 | D.保护私有财产 |
A.个人情绪状况影响司法判断 | B.刑讯逼供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
C.自然法精神贯彻立法和司法全程 | D.近代法律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
A.偏向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 B.注重保护雇佣者的私有财产 |
C.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 D.体现了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 |
材料一 从西汉起儒家的法律思想被奉为正统。不过儒家虽然主张礼法并用,但在他们眼中,礼与法不是半斤八两,中国封建法制的实际情况是“礼治”长期占主导地位。儒家认为刑罚必须以礼德为依据,以伦理为统率,刑罚只能惩罚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患于未然,主张先教后诛,反对不教而诛。这套主张后来成为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最初,刑起于兵,后来有了法,但主要还是刑法,人们一谈起法就很自然地与刑罚联系起来。平民百姓都谈法变色,视诉讼为畏途。儒家在法与人的关系上,认为政事的兴废、法制存亡,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法家虽然反对“人治”,可是,他们又主张“法自君出”,最终还是没有跳出“人治”的窠臼。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强化,法自君出被视为天经地义。
——摘编自刘新《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材料二 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是在经济发展、氏族纽带被冲破的前提下,由于外来平民与本国贵族的激烈斗争,迫使贵族不断让步,被迫妥协而产生的。罗马不仅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治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体系之中。他们很早就把法律作为一门学问来加以研究,从而产生了一代又一代法律思想家。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和世俗君权的膨胀,思想家们在驳斥教权专横的同时,对世俗专制也展开了毫不妥协的抨击,批判的焦点大都集中在专制、人治上。公元392年,狄奥多西皇帝颁布法令,正式立基督教为罗马国教。自此,世俗社会的制定法不仅要体现和服从永恒的自然法,还要体现和服从上帝的神法。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法典中大量的关于刑事内容的规定被民法化了,西方的公法也具有强烈的私法化的倾向。
——摘编自于力军《中西法文化差异与中国法文化现代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征。
(2)根据以上材料指出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思想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分析形成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再至《大清律例》,一脉相承,沿革清晰。除律外令,格、式、典、敕等也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形式虽名称不一,但在法的效力训练上基本相同。都是由皇帝和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发布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至上的皇权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统治者采用各种手段强化政治控制,侵犯皇权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重点打击对象。因而以想患为目的的刑法被特别强调,刑法体系既发达又严密。对维护封建统治作用不大白民事行为。统治者则不够重视,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中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较少。
——摘编自王谋寅《论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特征》
材料二 在西方社会,“法”这个东西是个很庄严神圣的东西,甚至经常会与上帝制定的某些神圣白法则密切相关。这种法则对人的约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西方法律制度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勇法系,传统上都是注重审判轻视调解,这和他们“追求精确、不怕对抗”的思维习惯是一致的。凡是纠纷就一定要弄出个准准确确的“对”和“错”来!只是到了最近30年,诉前调解也开始逐渐增多。西方文明作为微观文明,首先把人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建立了一套独立于自然界,完全约束人类的规则,这就是法律。另一方面,西方文明注重精确,因此设计了大量的精细的法律条文,并且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这就形成所谓的“契约精神”,可以说,西方人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非常精确地生活在世界上的。
——摘编自《文明的差异之道德与法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近代西方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和近代西方法律不同特点的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