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充电汽车,并计划在自家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根据规定,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交车位权属证明、汽车购买证明和物业公司的同意安装证明等。但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张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盖章同意的居民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并在供电企业现场勘察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如果你是法官,应如何看待上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