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互联网平台用工是一种新兴模式,但由于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在实际用工中因涉及互联网平台因素容易产生纠纷。
2019年,李某入职甲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并应甲公司要求,与提供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云平台的乙公司签订了“共享经济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李某按约定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云平台进行注册。甲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8日分3次在云平台发布未载明内容的订单,李某在云平台上接收订单并领取相应服务费。2020年5月,甲公司决定关闭食堂并对其解聘。
李某认为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甲公司认为李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共享经济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甲公司在云平台上发布任务,云平台自动匹配并向已注册的自由职业者李某派单,李某接单后完成工作任务并领取报酬,故李某与乙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1月至5月期间工资8478.39元。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李某2020年1月至5月期间工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