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某与乙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甲的工作内容为保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的计时工资为2050元,并约定甲如果对乙支付的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有异议,应在收到工资后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该合同还补充约定,甲已阅读并知悉乙公司的《员工手册》《入职须知》等规章制度,并已签收乙公司发放的《劳动合同》一份。2022年7月9日,甲某因延时加班工资等事宜与乙公司发生争议,遂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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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若甲某未提交其在工资异议期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的证据,则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②本案只有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后才能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③若甲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行政诉讼
④甲某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