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文某经人介绍加入某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W店铺上下单购买手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骤操作后,W店铺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虽多次向W店铺催要,店铺仍然置之不理。
(1)文某及店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针对该诉争,文某若向W店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W店铺,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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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罗某收藏了名家魔山的一幅画作“声断衡阳”,但经不住朋友老李数次央求,答应将该画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老李。双方在2022年5月签订书面合同,定金10万元,违约金8万元,并约定于同年9月向老李交付画作。2022年6月,罗某得知魔山的另一幅画作以900万元价格成交,便开始四处寻找新买家。2022年7月,罗某顺利将“声断衡阳”以800万元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买家老谢,并完成了交付。后老李得知情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罗某:第一,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第二,赔付违约金8万元;第三,从老谢处要回画作“声断衡阳”,并按照2022年5月签订的合同交付给自己(老李)。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罗某双倍返还老李定金20万元。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加以分析。
继“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风波后,潼关“潼关肉夹馍”再陷商标纠纷,造成极大社会影响。
材料一:逍遥镇胡辣汤及潼关肉夹馍事件发展历程
(1)透过这两起商标纠纷,谈谈你对商标权保护和行使的认识。
材料二 受上述商标纠纷风波影响,小吃店业主李某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处店面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公证。第二天,李某得知宋某急于为大学毕业创业的儿子寻找经营场所,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便将该店面又卖给了不知情的宋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知情后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2)如果你是法官,对案件中两份合同的有效性及李某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2012年2月,原告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公司从事经营业务,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18年9月。合同约定年租金为87000元,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当年房屋租赁费二倍的违约金。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8月向原告出具告知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韩某一纸诉状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74000元(当年房屋租赁费的二倍)。
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辩称,2016年8月,该公司在当年合同约定履行日之前向原告韩某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原告韩某在收到告知书后遂针对该案涉案房屋进行了招租行为,原告韩某的招租行为足以证明其与该公司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属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该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而且韩某计算的违约金部室,也应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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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推荐1】2023年10月1日,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与乙公司总经理佟某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15日内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违约金3万元。乙公司在运送货物去甲公司的路途中选择走近路,由于道路崎岖,暴雨后路面湿滑,货车翻车,无法按期送达。乙公司总经理佟某在运货途中头部受到撞击,致使精神失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则认为,由于佟某精神失常,其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且道路崎岖,暴雨后路面湿滑导致翻车是不可抗力,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就此纠纷,双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方以仲裁裁决对己方不利为由,请求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针对两公司各自的诉求,分析仲裁委员会该如何仲裁该案件,仲裁后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决该案件,并简要说明理由。2023年6月20日、22日,阿岚通过某购物网站向阿宇购买三双某知名品牌鞋子,并支付了9800元购鞋款。阿宇承诺“快递两至三周到货”,但阿宇迟迟未发货,在多次催促后,阿岚于同年7月19日收到一双鞋子。验货后发现与自己所定购的鞋子品牌不相符,且质量较差,随即联系阿宇未果。阿岚为此向网络平台投诉,同时要求阿宇退还货款并按合同赔偿三倍货款。阿宇于2023年7月22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买卖纠纷尚欠阿岚共计39200元,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时偿还,则阿岚可到法院起诉”。阿宇在支付12000元后迟迟未支付余款。阿岚遂将阿宇诉至法院,要求阿宇偿还欠款。法院作出了支持阿岚诉求的判决。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为什么会支持阿岚的诉求。
2021年6月3日,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6月8日前付款。6月5日,该公司又将该房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冯某(未过户)。6月7日,李某向该公司交付房款、物业费、水费等费用,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入住。6月10日,冯某以已支付购房款为由,更换该房门锁并入住。无奈的李某将该房地产公司和冯某告上法庭。
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1)判断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阐述理由。
(2)冯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
【推荐1】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是中国国内第一家上市的连锁超市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店,所获荣誉及宣传报道众多。它更是“华联超市”和“世纪联华”的商标拥有者。2021年,华联公司发现,在江苏扬州开起了一家世纪华联超市,而这家超市与自己毫无关系。4月17日,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向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根据公证处提供的照片,该超市门头含有“世纪华联”的字样,超市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却为“江都区吴桥镇某某日杂超市”。于是在收集完证据后,华联公司将扬州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世纪华联”的标识,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此案,并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判决。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裁判文书,判决文书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你认为华联公司会胜诉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该案法庭审理的程序,并分析上述案件是如何通过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
【案情回溯】
2023年6月中旬,刘某从微信上了解到湘潭市S快递有限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在与公司H快递点负责人微信交流后,于6月24日在快递点从事分拣、取件工作。7月6日,刘某在外出取件过程中与小型客车相撞,车祸造成刘某骨折,当日入住医院。
9月8日,刘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0月11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S快递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S快递公司不服,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核实】
原告S快递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刘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S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刘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165.5元,附言“7月”。 ◆第三人刘某需要每天到快递点分拣、收取快递,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均由原告S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刘某须服从原告的指挥,无自主决定权,因此,双方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了受理申请、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院判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争议一:第三人刘某与原告S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二:当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