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正在自家单元楼下与邻居闲谈的肖某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某重物砸中,造成腿部骨折。经调查,该重物是居住在该单元12楼的李某夫妻放置在楼外消防通道内的,物业公司发现后并没有阻止。由于没有做任何固定措施,该重物被风刮落,砸中肖某。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夫妻及物业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法院是否会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本案中肖某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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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不知不觉间,一种店内产品统一定价为“xx元”的小店铺已经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其中以销售日用品为主的“2元店”无疑是最为活跃的一种,它们的存在,既给市民生活带来了方便,也给伪劣产品提供了藏身之地。 “高露洁”牙膏被拧开后却是“中华”牙膏的味道,标明为“蚊不叮”牌的花露水开盖后发出刺鼻的香精味道。对于这种明显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消费者都显出了“宽容”,没有人刻意追究这些产品的来历、生产日期等。
(1)试用法律常识的知识对上述“2元店”行为进行分析。
(2)作为一个消费者,能宽容上述“2元店”行为吗?为什么?
张某因不满某店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店店主卢某遂在微信 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 程监控录像”。张某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 精神损失等。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张某上网发布“差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分析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以“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针对为何将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行为,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会上解答称,袁隆平院士虽不属于烈士,但其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
2021年5月,袁隆平院士去世后。有网友在网上对袁隆平院士进行侮辱、诋毁,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了处理。对此,罗庆东表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的界定既要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前置法基本对应,同时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进行造当解释。袁隆平院士是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结合案例,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分析将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行为,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处理的意义。
【推荐1】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该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后刘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分析该科技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上述款项。
(3)本案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2023年9月21日,河北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未成年人密室逃脱受伤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
16岁的小涵(化名)与另外7名同学相约,在某平台人均花费89元购了票,一起前往承德市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去体验青睐已久的沉浸式密室逃脱游戏。
游戏开始前,8名同学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但在游戏过程中小涵却不慎跌倒,致使双腿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事故发生后,小涵的父母多次联系密室逃脱娱乐室负责人,请求赔偿。该娱乐室认可在店内发生事故,但以签订免责声明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故小涵父母将该娱乐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658.73元。
〔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合理性。(2)结合材料,运用科学思维的相关知识,为规范新兴娱乐行业健康发展提两条建议。
2022年1月刘某入职K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中心高级司库主管。2023年6月,刘某被通知因未经批准旷工超过3日即刻强制解除与K公司的劳动合同。
刘某因不服仲裁结果,故将K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辩论】
K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就是脱岗旷工,工位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全年脱岗累计超过3日,应视为旷工。 刘某工作属内勤类岗位,大部分工作场景无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地点。入职之初,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系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在辞退前,公司人事部门也对刘某进行过告诫。因此,公司直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刘某赔偿金。 | 刘某: 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期间,未请假或请假未批而擅自离岗、请假期满后未及时续假而逾期未上岗、不满用人单位人事安排而擅自不上岗等情形才构成脱岗旷工。 虽然证据视频中显示我未在工位,但“未在工位”并不等于“脱岗旷工”,我进行了正常考勤打卡,且超额完成工作。我的工作并非属于持续性不离岗工作,常有外出、部门协作交流等情形,不能仅因“未在工位”的视频就认定我“脱岗旷工”。 |
经审理,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K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1.6万余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基本考量。
(2)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判断庭审辩论中双方关于“脱岗旷工”的推理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
2004年4月,杨某申请注册商标“汤瓶八诊”,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理疗”等服务上,2007年12月该商标获准注册。2012年、2014年,“汤瓶八诊”被评为宁夏著名商标.
2015年4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杨某将此种回族流传至今的疗法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裁定对该商标子以无效宣告。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但未获法院支持。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其诉求亦未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杨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要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再审审查及审理阶段,杨某提交了多份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中含有描述性因素,并不意味着一定缺乏显著性。虽然“汤瓶八诊”疗法源自回族民间流传的传统疗法,但是其最早系由杨氏家族创立并命名。杨某作为该疗法第七代传人,将“汤瓶八诊”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通过提供医疗服务、开办培训学校和特许经营许可等商业方式对“汤瓶八诊”疗法进行广泛宣传,使涉案商标产生了一定知名度。证据显示,除杨氏家族外,目前从事“汤瓶八诊”治疗、使用“汤瓶八诊”作为公司字号或商标使用的主体,都与杨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关系。经依法取证,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了杨某的诉求。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杨某的注册商标权是如何得到保障的。【推荐2】顾某与李某系好友。2015年5月,因投资需要,李某向顾某借款3万元,承诺2年内归还,但直到2020年5月,李某仍未还款。顾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并聘请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在法庭上,顾某发现书记员是李某的妹妹,于是向法院要求其退出庭审。经过庭审,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顾某败诉。顾某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重新收集信息后发现有证据可以打赢官司,但由于忙于经营过了一个月才提起上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顾某在诉讼中行使了哪些诉讼权利?
(2)顾某对本案是否还有上诉的权利?请说明理由。
杭州小古科技有限公司系“镖滴”商标所有权人,在互联明打车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022年起,该公司发现深圳货拉拉有限公司未经允许私自将镖滴、镖滴打车、镖滴速运在网络搜索引擎作为关键词竞价排名广告进行流量劫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商标“镖滴”作为“货拉拉”司机招慕的广告词。客观上干扰了其市场经营并造成损失。为此,杭州小古科技有限公司将货拉拉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6月14日对货拉拉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一审判定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一审判决的依据,如果双方不认可一审判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