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教,父之过”。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国事”。据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显示,5%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围绕家庭教育,某班级开展综合探究,搜集到以下材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是我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专门立法,是全面总结地方立法与实践经验的法治载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部分条款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七条 规定了九种教育方式,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荨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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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2023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这一难题作出了指引和规则参考。
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同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老人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三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以及这一典型案例发布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推动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国在2013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
材料一 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2017年, 杨大爷与赖某再婚,杨某以父亲再婚为由不再回家探望父亲。2020 年10月,经人调解,杨某及其女婿樊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会经常照顾和看望父亲,但其未履行保证书内容。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抚养成人,然而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一直未履行保证书内容,遂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保证书,保证在生活中看望并照顾自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杨某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材料二 2021年在父母协议离婚后, 14岁的小飞随父亲共同生活。父亲林某忙于生意,对小飞疏于管教,多次打电话给母亲黄某, 希望黄某能够管教小飞。母亲黄某认为离异时双方已约定自己按时给抚养费,且自己已组建新的家庭,不需要再承担管教小飞的责任。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向林某和黄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母亲黄某与小飞建立良性沟通,要求林某和黄某多关注小飞的身心状态,逐渐消弭因父母离婚给小飞造成的心理负担。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对杨某和黄某的行为分别进行评析。
【推荐3】某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刘某因父亲拒绝支付其大学学习费用,与父亲对薄公堂,刘某12岁时,父母离婚,当时父母双方协议:他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他1000元抚养费,直至他独立生活为止;教育,医疗费凭发票由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后来,刘某的父亲调到外地工作以后,经常无故拖欠甚至拒付抚养费。年满18周岁的刘某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后,多次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大学学习费无果,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为凭据,向法院申请强制父亲履行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向法院起诉其父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本案?
【推荐1】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为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党中央的立法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2020年以来,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全国妇联提交的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交换意见。通过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书面征求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委托地方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
2021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并拟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过程中是如何行使立法权的。
2022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依法带娃”一时在网上引起热议:
有了良法就能实现善治?
把教育的责任全部推给家长,政府是否在推卸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怎么办?
……
请你以“依法带娃之我见”为题撰写回帖,回应网友的关注和顾虑。
要求:①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知识;②围绕主题,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学科术语使用规范;③总字数不超过250字。
材料一 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将其从传统的“家事”上升为“国事”,从而开启父母“依法带娃”的新时代。
材料二 2022年6月28日下午,在长沙市岳麓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岳麓区法院与岳麓区妇联等单位组织就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特别是家庭教育令的执行监督、回访跟踪等工作展开座谈。此前一天,岳麓区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赵某、钱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子女小卉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在收到本令后立即将小卉送往学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在收到本令后三十日内前往长沙市岳麓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接受不少于三次的家庭教育指导。
结合材料一、二,从《政治与法治》的“全民守法”角度分析如何“依法带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