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食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吃好点”标识,J食品有限公司被D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J公司认为,D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好吃点”,而自己使用的是“吃好点”标识,两者字体、读音、中文含义均不相同,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吃好点”只是广告语。D公司指出,“好吃点”商标自注册以来获得过较多荣誉,在全国范围内有极高知名度,J公司的标识仅对涉案商标作了文字调整,且标注的广告语与本公司经典广告语相同,这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1)J公司是否侵犯了D公司的商标权?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谁应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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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是中国商业对品牌特有的称谓。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极品,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创业史而最终统领一行。
◆遭遇侵权困境,依法维护权益
随着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发展,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楼外楼”是杭州一家知名老字号食品企业,于2013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许可的商标。2022年初,该企业发现,某网络公司于2021年底在天猫平台开设“西湖楼外楼”旗舰店,在售的14个食品类礼盒商品的外包装、网页均标注“西湖楼外楼”,与“楼外楼”品牌商标近似。
据统计,“西湖楼外楼”完成订单900多笔,获利15.92万元。该食品企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过审理,判定某网络公司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
(1)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知识,分析法庭判决结果的依据及某网络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学习逻辑思维,提高思维素养
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某中药堂,创建于1669年,在30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始终恪守“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古训,树立“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自律意识,造就了制药过程中兢兢小心、精益求精的严细精神,其产品以“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工艺精湛、疗效显著”而享誉海内外。
(2)有人认为:要么历史底蕴深厚,要么取得社会广泛认同,要么设计制造精良,符合这些条件就是中华老字号,所以该中药堂是“中华老字号”。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对该观点进行评析。材料一
案例一 S荔枝是H市公用区域农产品品牌,2019年3月,H市农技中心取得“H市S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丁公司于2019年7月注册“S荔枝”商标。2022年5月,丁公司通过保全证据公证,以海口乙公司在包装箱上使用“S荔枝”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S荔枝”是地方政府打造的特色农业品牌,“S荔枝”作为注册商标在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乙公司对“S荔枝”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丁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二 C市B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先后开有三家火锅店,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H市D公司火锅店于2018年5月开业。B公司发现D公司的门店装潢包含的巨龙倒悬等17元素与其门店装潢相同或者相似,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之后,B公司以D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省高院审理后判决,D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B公司相同或近似的17项装潢,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
据此,有人作出以下推理,
①只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我的公司没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以,我的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我公司(服务公司)不是商品经营者(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产品),所以,我公司可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上述两案例的判决依据,并总结两条对企业经营和维权的启示。(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评析两条推理的结论是否保真。
【推荐3】某医疗用品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的权利人。2022年2月,刘某联系黄某购买印有“稳健医疗”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随后按刘某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5万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包装袋。3月,刘某从别处购买46万个无任何标识的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医疗”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进行销售牟利。后公安机关将刘某、黄某抓获。经核实,刘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1万余个,销售金额37万余元。经检测,该假冒“稳健医疗”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依法对二人的行为作出判决,进行惩处。
本案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意义,请运用《法律与生活》有关知识加以说明。
【推荐1】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缘起】
某地原有一家造纸厂,后又引进一家化肥厂。引进化肥厂后,附近果园开始连年歉收,果农怀疑是化肥厂偷偷排污造成水体污染导致的,于是果农代表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果园的歉收系该公司污染所致,请求赔偿。
【过程】
法庭上,果农们提交的证据显示,化肥厂和果园中间的河段水体发黑,有大量的漂浮物和死鱼,对此化肥厂代表乙称:“水体发黑是事实,但是你们的证据并未表明污染系我厂所为,所以我们不应该赔偿”。果农代表甲反击称:“我们是环境污染的受害方,提交证据应该是你们的责任,我们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化肥厂并未能够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表明其排污数据合格,也未能证明果园歉收与污染无关,判决化肥厂赔偿果农们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舆论】此事经过当地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省域范围内的关注。网友丁留言评论说:“污染不是造纸厂造成的,就是化肥厂造成的。现在判决化肥厂败诉,说明造纸厂没有造成污染”。高中生小明对丁的评论有所质疑,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结合材料,根据《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评析甲乙的观点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推荐2】某省绿丹种业公司选育的“宜香优2115”水稻于2016年3月1日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获得独占生产、经营权以及市场维护、维权打假的权利。2018年,绿丹种业公司发现A市泰丰种业公司未经许可套牌销售“宜香优2115”稻种,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A市农业局行政执法检验报告中送检的“宜香5979”来源于泰丰种业公司库存或销售网点,非来源于公证购买的销售网点,无法确定其送检的种子和被诉侵权的“宜香优2115”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上述鉴定报告未予采信。根据法院委托作出的(2019)农种检报字第0066号检验报告,泰丰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宜香优5979”号水稻和案涉品种权相同,故对绿丹种业公司关于泰丰种业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判令泰丰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等。泰丰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A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中的检验报告与法院委托鉴定意见,并非针对同一批种子的检验,二者得出不同结论,相互之间并不冲突,A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中检验报告不能排斥法院委托鉴定意见,泰丰种业公司关于“宜香优5979”未套牌“宜香优2115”,没有侵权行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上述案例是如何通过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
【推荐3】李某与王某通过二手车平台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名下的二手车转卖给王某,承诺在约定时间过户,风险由怠于行使过户义务方承担。王某支付购车款1万元后,固其不具备车辆过户资质,双方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李某陆续收到该车的违章记录、年检通知,联系王某后得知王某已转卖该车,且车辆已下落不明,王某再次以不具备过户资质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于是李某将王某、二手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履行、二手车平台配合履行车辆过户义务。
结合材料,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吗?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