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李四到某投资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李四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李四曾因在原单位盗窃其同事的财物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物品被查获,因李四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该公司得知此事后解除了与李四的劳动关系。
(1)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材料二 如今,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曾在城里时兴的奶制品、方便面和各种饮料,也开始在偏远农村流行起来。但令人忧虑的是,这些表面上看似包装精美的食品,却是各种质量低劣的“山寨”食品。“冰红爽”包装酷似“冰红茶”,“旺子”牛奶酷似“旺仔”牛奶,“脉劫”饮料仿冒的是“脉动”……小卖部的这些三无食品大部分卖给了学校的小学生,严重威胁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农村市场的“傍名牌”食品,也是当下农村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一个缩影。
“傍名牌”现象的猖獗,已经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开展了一系列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活动。
(2)“傍名牌”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哪些合法权益?
(3)根据材料分析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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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小陈家里遇到一件烦心事:父亲陈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购物网站购买了1台电视机,该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展示于网站上,内容明确具体。陈某点击商品链接进行购买,确认订单并完成了支付。两天后,陈某收到A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称由于商品缺货,A公司取消了订单,无法提供所购电视机并将货款退还陈某。陈某拒绝接受这一结果,多次与A公司沟通,问题仍无法解决。陈某打算将A公司诉至法院。
小陈准备运用所学《法律与生活》知识,帮父亲撰写起诉状。陈某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结合所学,说明理由。
李大爷经熟人介绍请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新居,碍于情面没有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装修的项目、材料、价格、质量等内容。装修结束验收时,李大爷发现装修公司漏了好几个项目,要求重做,但装修公司认为李大爷空口无凭,因而拒绝重做。
你认为李大爷与装修公司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请说明理由。
陈某通过中介公司的推介与业主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一套商品房以市场价110万元出售给陈某,定金为5万元;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2万元服务费.
刘某回家后,将该事实告诉妻子宋某.宋某觉得该房屋售价和自己的预期差距巨大,且自己没有签字,认为合同无效.
(1)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中分析与综合的辩证关系相关知识,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
(2)业主刘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未按约定将该物业过户给陈某,陈某将刘某诉讼至A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补充下列划线处的内容,完成这份民事判决书。
【推荐1】2021年9月14日零时,某环球度假区门票正式开售,同时委托FZ网络平台的官方旗舰店销售。该平台注明票价、出票时间及取票方式等事项。小琪熬夜在FZ网络平台官方旗舰店抢到了9月20日标准票并完成付款。但在第二天,小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该平台“因为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出现延误导致库存显示错误,你购买的商品已自动退票”的短信通知。
根据上述事实,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小琪与FZ网络平台的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FZ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2022年7月24日,李先生通过求职平台与A公司进行远程面试。8月1 日,A公司通过微信表示如其接受薪资安排就走后续流程。当日,李先生向原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于8月11日上午回复A公司愿意接受薪资安排。不成想,A公司当即向李先生反馈,原定岗位因调整暂停招录,不予录用。后双方继续沟通未果。李先生将A公司告上法庭,称因 A 公司导致其当月产生收入损失,要求A公司赔偿其失业损失。对此,A公司不同意李先生的赔偿要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在本案中,A公司与李先生“通过微信沟通”和李先生向原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各属于哪类证据?
(2)用“做个明白的劳动者”有关知识,分析法院是否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3)若李先生对法院判决不服最合理的做法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2020年1月23日,A市水果零售商王某向B市大型水果批发总部老板丁某发出微信:“请于正月初八(2月1日)当天派送500斤苹果到本店,单价按同期市场价格,货到付款”,丁某回复:“收到,保证准时送达”。正月初六,丁某致电王某,由于疫情防控导致交通管制和供货不足,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王某则表示不按期履行合同就需要赔偿损失。两人因此产生了纠纷。
(1)请指出本案中合同的形式。
(2)请指出本案中丁某的违约类型,分析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条例》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细化和补充了经营者的义务,如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针对性的规范和监管措施。
有人认为,该《条例》的实施,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将加重经营者义务,更有利于调动消费的积极性。请结合材料和《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的相关知识,对该观点予以评析。【推荐2】春季来临,许多人出现流感症状。为了解决教室饮水机开水不足的难题,班主任李老师自掏腰包,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个电动热水器。使用不久便出现质量问题,李老师把问题反馈给商家,并表示当时是因为看到该商品的所有评价都是“好评”才付款的,这明显是在欺骗顾客。商家同意换一个新的作为补偿,但李老师把电热水器寄给商家后,商家却迟迟不发货,客服也没有任何回应。A学生建议李老师给予该商家差评,写明该店铺的商品都是假货、服务态度极其恶劣等,呼吁班上的同学利用QQ、微信等平台“广而告之”。
(1)李老师是否有权利要求商家赔偿?请说明理由。(2)请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对A同学的观点进行简要评析。
(3)请你谈谈作为消费者李老师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维权。
【推荐3】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与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诉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权案中,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明,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中的德尔森公司商标换成美弗勒公司的商标,将德尔森公司的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一审法院认为,德尔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美弗勒公司该行为系虚假宣传;二审法院认为德尔森公司未举证证明美弗勒公司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并对其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关于美弗勒公司进行的宣传系虚假宣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2022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阐述上述案例对经营者的启示。
【推荐1】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贯彻落实种子法,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自2014年以来,某公司育种基地的多名农户与不法中间商勾结,私自截留并掺杂其他劣质种子品种、假冒"甬优系列"之名,在未取得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散装的形式,通过中间商销售给浙江、江苏等地的农户。由于掺杂了劣质种子,已被销售的假种子直接破坏了所在地区农户的春耕春种计划,并引发局部大面积水稻减产。接到群众举报之后,有关部门着手调查,并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处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处罚的合理性。
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京东商城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德玛仕厨房小电旗舰店”“德玛仕拼购旗舰店”“德玛仕消毒柜旗舰店”的店铺,在天猫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旗舰店”的店铺,并使用“德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对其商品和店铺进行整体宣传。经查,该公司虽然持有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使用权,但不能证明其产品技术、质量与“德系”或“德国”存在直接联系,所销售的产品全部在中国国内生产,也没有产品出口到德国,其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依据。为此,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1)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对材料中的公司以及执法机关的做法进行评析。
(2)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上述材料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日益重视,宣称各类功效的益生菌产品渐渐成为消费新风尚,出现在各种生活场景中。但是,在益生菌产品市场上,不断出现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度高的产品名称、夸大宣传、菌株信息标注模糊等鱼龙混杂的现象。
在电商平台上,很多厂家可以提供各个价位的益生菌产品代工,甚至选择贴牌定制,模仿知名品牌。例如在电商平台搜索澳洲知名益生菌品牌“lifespace”,能看到诸如“livespace”或者“lifepace”等模仿品牌。
各大社交平台上充斥着有关益生菌的分享帖,这些帖子大多使用渲染情感型的“经验分享”来获取消费者信任,但实际效果无从得知。上海一位从事广告宣发的工作人员说,这些用户大概率是品牌买的“水军”,用来误导消费者。
有很多在售的益生菌产品均未按要求明确标注。很多益生菌产品仅罗列菌种而没有菌株号,还有的产品仅标注出厂时添加的活菌数,或模糊地标注“添加量”“含量”,产品货架期内的活菌数量普遍成“谜”。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益生菌产品市场上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