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负面内容压制”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为一家新能源电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原告于2022年2月签订委托合同,其中“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内容压制”条款约定:被告对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方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某搜索引擎前5页无明显关于该品牌的负面内容以及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中的“负面内容压制”条款不合法。
材料二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负面内容进行不当压制是违法行为。所以,对负面内容进行不当压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合同中“负面内容压制”条款不合法的理由。
(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说明这个推理是否正确,并给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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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思和小杰是同班同学,就读于广州市某小学一年级,校方一直将安全教育作为常规重点工作,比如张贴中小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某天课间,小杰悄悄将思思的椅子拖开,导致思思坐下时一下子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事故造成思思同学视神经挫伤,并伴有头痛、眼睛痛、脖子痛,不得已休学。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将小杰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指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案例中小杰的父母以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2)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对同学间的文明交往提两条建议。
【推荐2】唐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唐,小唐从小喜欢阅读言情类的小说和同类型的漫画书。妻子在小唐14周岁时的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零钱莫名其妙的少了200块钱,经反复追问后,得知小唐在11周岁时无意中看到一条“霸道总裁系列漫画”的广告,点进去看了一会后,就要充值才能继续观看。自从看了第一篇漫画后,小唐就沉浸其中。为了能够看到想看的内容,小唐一年半内支付了1466元。
唐先生得知后随即没收了女儿的手机并去找客服讨要说法。经营者却认为,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小唐操作的,且其取得了许可证,弹窗和用户协议中都已经提醒过用户,所以合同是有效的,拒绝退钱。被客服拒绝后,唐先生一气之下,将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经营者应当返还14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唐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包括:《霸道总裁轻点爱》、《不嫁总裁嫁男仆》、《霸道总裁的独宠娇妻》、《总裁情难自禁》、《吻别豪门老公》等漫画内容以及非常有挑逗性的标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要求经营者退回1466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2)运用所学知识,说明该案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给我们哪些有益启示。
案例一:2021年7月17日,孔某向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乘坐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服务平台的网约车时消费体验感较差,结束后在该平台给予司机差评。司机对此不满,白天黑夜不间断拨打电话骚扰怀有身孕的孔某。孔某要求涉事司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双方协商无果。经调查,孔某反映情况属实。
案例二:2021年7月12日,刘先生向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消委投诉,称其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修合同,约定装修面积96。7平米,工程造价12万元,装修时长120天。但装修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装饰,存在多报少装、乱报不装、偷工减料等问题,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无果,遂进行投诉。消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勘验,刘某所述基本属实。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回答下表中的问题。
情形 | 民事主体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 应当承担的责任 | 承担责任的依据 |
例:小浩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获奖的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的报纸上。但他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 | 体育用品商店侵犯了小浩的肖像权 | 侵权责任。应该停止侵害,。。。。。。。 |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构成侵权 |
案例一 | ① | ②(注:具体方式不低于2种) | ③ |
案例二 | ① | ②(注:具体方式不低于2种) | ③ |
情境分析
材料一 示例1: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示例2:如果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张思德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所以张思德的死是比泰山还重的。
材料二 科学家们在喜马拉雅山区考察时,曾经发现其高山的地层中有许多鱼类、贝类的化石。还发现了鱼龙的化石。地质学家们推断说,鱼类贝类生活在海洋里,在喜马拉雅山上发现了它们的化石,说明喜马拉雅山曾经是海洋。
思维碰撞
(1)结合材料一中的示例,谈谈一个判断形成的两条途径是什么。
(2)结合材料二说明,什么是推理?什么是推理结构?
【推荐2】电动车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便利,但使用不当也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某小区车主王某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电池故障引发车棚起火,导致车主刘某的电动车被烧毁。刘某遂向王某提出赔偿电动车的要求,但王某认为刘某电动车的损失不应该由他承担。其理由是:车棚的消防安全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的,车棚内起火造成的所有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根据王某的思维过程,将下列三段论推理补充完整并分析王某的推理结论是否正确。
大前提:车棚的消防安全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的。
小前提:
结论:车棚内起火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物业公司负责。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病危,李某通过微信和邮件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理由是“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A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病故。当日,A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争议】
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请假虽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但其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旷工,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A公司认为:只有员工请假获得批准,才不算旷工。李某请假没有获得批准,就算旷工。所以,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分析A公司的推理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广东,李女士本以为带着6岁的儿子小明去洗个澡是件轻松愉快的事,却没想到会让她心情沉到谷底。在一家看似普通的澡堂,小明被安排到了男宾区,洗澡结束,李女士和小明一起来到前台结账。李女士看到账单上的219元搓背套餐时,她怔了怔,然后迅速反应过来,她质问店家:“这是什么费用?我根本就没有要求给孩子做搓背服务,这是误会吧?”店家却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们店里的服务,小朋友在洗澡的时候,我们的工作人员问了他,他同意了,所以就做了服务。”李女士气愤地说:“他只有6岁,他的同意有什么法律效力?我作为监护人都不知情,这明显是欺诈!”双方争执不下,澡堂老板坚持要李女士结账,而李女士坚决不肯,认为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消费陷阱。李女士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权。
结合材料,请你为李女士维权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2023年“国庆”假期,某商场搞了一次促销活动,发布广告称电器商品均七折间购买了一台空调,从买回之日起不到10天,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工作,于是,王发票找到该商场解决问题。令王先生意想不到,得到的答复是打折商品不负责“三包”。后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商场是先将部分商品提价,然后又以七折出售,让利空间极其有限。王先生与商家反复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有人认为,该商场以先涨价、后打折的方式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请你结合材料简要评析。
2022年4月份,消费者高女士在某电动车店购买某品牌顶配版黄色电动车一辆,价格3900余元。购买前,高女士经查询该品牌官方说明并咨询官方客服,获得的信息均为:所购车辆车型出厂自带NFC功能。但回家后发现自己购买的电动车没有NFC电子锁功能。购买过程中,该店并未告知消费者所选购的电动车存在配置降低、不具备品牌官方标配NFC功能的情况。高女士向该店家提出质疑,店家承认卖给她的电动车确实没有NFC功能。高女士要求退货或还原官方出厂标配NFC功能,店家未理会。 |
(2)有人认为诉讼才是消费者维权的最有效手段。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某手机卖场举办优惠促销活动,以条幅、店堂告示等形式发布“手机买一赠一”等宣传内容。活动期间,郑某受到广告宣传的影响,以1999元价格购得某品牌手机一部,但未享受上述优惠,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对该手机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郑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手机卖场兑现“买一赠一”承诺,另外赔偿一部1999元的手机。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此案件,有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手机卖场进行了处罚,法院不应当再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予以分析。
【推荐3】在A市B区的甲某通过微信,与A市C区的乙某就“暗刷流量”服务达成一致。两人约定,乙某通过技术手段分两个阶段增加甲某开发的X游戏软件产品的访问量,提高其在整个游戏用户中的排名。经过15天的“暗刷流量”服务,共刷出2500万点击量。甲某应向乙某支付服务费30000元,而甲某以第二阶段的效果欠佳为由,只同意支付第一阶段的16000元。乙某向A市B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A市B区法院是否会受理?请说明理由。
(2)A市B区法院是否会支持乙某的主张?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