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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主观题-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250 题号:18807491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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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薪火相传有继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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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张大妈和徐大爷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徐大爷因偏爱儿子,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表示,当自己去世后将自己的工资存款全部留给儿子。之后,儿子国外求学后便在国外定居,很少回国与父母团聚,也很少与父母联系,因此,徐大爷又自书一份遗嘱,表示将自己的工资存款分给张大妈、女儿和儿子。徐大爷病故后,儿子取走了父亲银行账户中的工资存款68万元,并称钱是父亲留给自己的遗产。张大妈与女儿则要求重新分配徐大爷的工资存款。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张大妈和女儿将儿子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徐大爷的工资存款应当如何处理。
2022-05-31更新 | 3003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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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法律事实】

2011年,离异的张女士与赵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决定共同生活。十年来,两人一直居住在张女士名下房屋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期间,赵先生因患有胆囊结石、哮喘等疾病数次住院治疗。张女士均尽心尽力陪护,住院单、手术同意书签字人和联系人均为张女士,载明与患者关系也为配偶。

2020年,赵先生突发疾病死亡,遗留存款共计132万余元以及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汽车一辆。赵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赵先生的银行存款都由张女士保管。赵先生去世后,其母亲李某和儿子小赵与张女士就遗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和小赵遂将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

知识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赵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赵先生的银行存款约107万给李某、小赵;赵先生遗产车辆一辆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分得赵先生遗产25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合理性。
2023-04-22更新 | 502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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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       据《澎湃新闻》2024年4月6日《老人生前留遗嘱把所有遗产给女儿,11岁孙女起诉要求分割》的报道称: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2024年3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由主治医生在场作证。其老伴王阿婆也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大儿媳认为,小余年仅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假如你是法官,对小余的财产诉求,你认为该如何分割。
2024-05-05更新 | 134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