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某在被申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当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职工发生死伤病残由其本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后来,张某在施工中因墙体倒塌砸伤腿部,致其右腿残疾。张某要求被申诉人给予工伤赔偿,被申诉人告诉张某,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对伤残问题已有约定,公司对张某的伤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没有义务支付其工伤赔偿。张某无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其工伤赔偿。仲裁委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诉人张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6836元整;二、本案仲裁费用300元由被申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的理由。相似题推荐
【推荐1】甘肃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刘某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并约定业绩目标,同时双方还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以个人所持房屋做抵押,如业绩不能如期完成,以该房产变现价值弥补公司利益损失。之后,公司解聘业绩未达标的刘某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公司起诉。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约定业绩目标损失赔偿时,不将损失赔偿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中,而是另起炉灶,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给员工“设坑”。企业移花接木式规避自身责任的做法看似有合法“马甲”,事实却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相较赤裸裸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伎俩因更具有隐秘性而容易得逞,其危害更大,更需要依法遏制。企业要追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自身所造成的履职损害,只能对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张损失赔偿,而不能利用民事合同关系移花接木地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
(1)结合上述案例,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如何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2)为不让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花式伎俩得逞,请你对相关国家机关如何作为,提出两条合理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结合所学知识,说说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王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矿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王某自恃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王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被落石击中,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矿业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条款为由,拒绝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王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因此,一切后果只能由王某自己承担。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王某家属在和该矿业公司交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供选择?
甲公司的商务助理小杨收到一封显示为“总经办”发来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安排小杨组建QQ群并将群设置为允许任何人加入。系统提示“此邮件可能包含恶意欺诈内容,请勿轻信”,小杨认为邮件是张经理发给自己的,并按要求建立了QQ群。在“张经理”的授意下,小杨将公司财务人员拉进群并向其索要到公司账户余额信息。“张经理”借故要求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账,次日上午将钱再转回公司账户。
转账后,“张经理”便失联了,小杨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次日,甲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宣布立即与小杨解除劳动合同,还扣除小杨当月工资,不过公司规章制度和双方的劳动合同里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未作约定。小杨对公司决定心有不甘,起诉到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小杨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当月工资。
【推荐2】丙公司职工乔某负责该公司供销工作。随着业务量的扩大,丙公司增派职工李某协助乔某工作。李某从事供销工作的第一天,正遇一客户要求送货,丙公司安排李某随乔某一起送货以便熟悉业务。乔某拒不答应,坚持自己一人送货,并拦住汽车,不让汽车开出公司,公司领导再三劝说无效,致使为客户送货拖延达3小时之久。为此,丙公司增加支付借用汽车费300元,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事后,丙公司扣发了乔某当月的全部工资。乔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1)职工乔某的行为和企业扣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2)对于双方的劳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甘肃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刘某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并约定业绩目标,同时双方还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以个人所持房屋做抵押,如业绩不能如期完成,以该房产变现价值弥补公司利益损失。之后,公司解聘业绩未达标的刘某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公司起诉。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约定业绩目标损失赔偿时,不将损失赔偿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中,而是另起炉灶,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给员工“设坑”。企业移花接木式规避自身责任的做法看似有合法“马甲”,事实却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相较赤裸裸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伎俩因更具有隐秘性而更容易得逞,其危害更大,更需要依法遏制。企业要追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自身所造成的履职损害,只能对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张损失赔偿,而不能利用民事合同关系移花接木地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
要反制企业用民法关系隐形侵犯劳动权益的问题,不能只寄望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还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司法部门等主动作为,多方同频共振,才能督促企业主动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扛在肩上,自觉打消移花接木式侵权歪念。
(1)结合上述案例,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如何做个明白的劳动者。(2)为不让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花式伎俩”得逞,请你对相关国家机关如何作为,提出两条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