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便利店向陈某购买3瓶茅台酒,共付货款8400元。后李某向本地市场监管局投诉该茅台酒为假酒,该局申请鉴定的结论为:送辨样品与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李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货款。后有人提醒李某:如能证明该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你还可以侵犯商标权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追加诉讼请求,要求陈某支付赔偿金84000元。李某遂追加此诉讼请求。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部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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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于2017年9月3日向某银行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经审核后,向刘某发放了信用卡。刘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多次逾期。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裁至2023年5月5日,刘某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55992.36元、利息11647.95元、应收费用12802.4元。银行称应收费用是指违约金、手续费等。2022年2月5日刘某死亡。银行因清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经查,何某与刘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刘某甲、刘某乙系刘某女儿,刘某国系刘某父亲、范某系刘某母亲。刘某名下有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产一套。2022年2月25日,何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国、范某签署了不动产继承登记具结书,何某、刘某国、范某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刘某甲、刘某乙继承。刘某甲、刘某乙系被继承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22年3月18日,上述房产登记于刘某甲、刘某乙名下。银行将刘某甲、刘某乙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
■案件判决■
判决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5992.36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
【推荐2】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三天内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三天内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后来,由于连日阴雨天气,新华水泥厂未能在三天内发货,给食品公司造成了停工损失,食品公司要求新华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运用所学《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材料中的合同关系。庞某运常年居住在A地。2019年9月,庞某运与B地的某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购买奔驰牌小型轿车出租给承租人,车辆总价28万元,租赁期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止,每月租金10725元;如承租人不按期给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但承租人仍应支付车辆收回前的租金和违约金;合同履行期满,车辆所有权归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2.8万元作为保证金,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没收。因庞某运逾期支付租金,某租赁公司于2022年6月取回车辆并处理出售车辆获9.8万元,并诉至A地某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车辆租赁合同》,庞某运支付租金,没收保证金等。但不知为何,庞某运并没有到庭参与诉讼。
(1)某租赁公司为什么到A地某法院起诉庞某运?庞某运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是否会影响法院判决?
(2)本案中所涉及的2.8万元和9.8万元应当如何处置?为什么?
【推荐1】设立在A市B区的甲公司向设立在A市C区乙公司预定了一批布料,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约定一周后送达。乙公司马上备货,发车前往,因道路崎岖而翻车,以致布料无法按期送达,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甲公司向A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本案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2)A市C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起诉,并指出理由。
周某某系某纺织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与案外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偿周某某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周某某所受伤害经鉴定为工伤且为十级。2023年4月19日,周某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纺织公司拒绝支付,周某某诉至人民法院,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人民法院为什么会裁定驳回起诉。【推荐3】W网络科技公司将一组名为烟雨江南的照片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了作品版权。J公司在网络上搜索到了这组照片,随即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则消息中引用了该组照片,但却未备注作品的具体来源,也未指明该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W公司认为J公司侵权,但J公司辩称其仅为转发,并非赢利,且包含该图片的消息点击及转发量并不多,不算侵权。双方争执不休,最后闹上法庭。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J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说明理由。
(2)若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可行使何种诉讼权利?请说明理由。
【案情回溯】
刘某于去年6月初在微信上看到A快递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随后与该公司B快递点负责人微信交流后,于6月20日开始到快递点从事分拣、取件工作。8月2日,刘某在外出取件过程中与小型客车相撞,车祸造成刘某骨折,当日入住医院。出院后刘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A快递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调查】
原告A快递公司认为其与刘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刘某受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以下事实:
◆B快递点负责人通过原告A快递公司账户向刘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1165.5元,附言“7月”。 ◆刘某自6月20日起每天到快递点分拣、收取快递,其工作路线、时间、内容均由原告A快递公司决定,刘某服从原告的指挥,并无自主决定权。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刘某与原告A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人社局的决定,对原告A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1)结合材料,请分析说明当地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的理由。
(2)结合本案的审理与判决,说明诉讼是如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
【推荐2】王女士某日在一家中古店现金购买了一个名牌包,未索要收据。买回家后,王女士觉得这个包有问题,便找到一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书果然写明此包并不是正品,而是高仿。王女士赶回店内,要求其退货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她将该店告上法院。在法庭上,由于原告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包是自己在店内购买的那一只。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败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社会争议解决的知识,阐述王女士的维权为什么败诉及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推荐3】“绿孔雀公益诉讼案”是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至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是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经典创新性案例。
案件过程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夏洒江一级水电站。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所示,本案涉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重点保护物种。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以本案涉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说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和这一公益诉讼案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