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原是某科技公司的项目主管,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后王先生因病住院请病假一个月,病愈返回工作岗位时,被公司无故调岗到后勤部门,工资也大幅降低。王先生对此十分不满,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担任项目主管,是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调岗,合情、合理、合法。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差额工资。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谈谈法官应该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相似题推荐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将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以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看待劳动法的以上新规定?
新技术、新理念催生新业态和新模式,进而带动就业模式和就业形态新变化。疫情期间,部分企业与劳动者基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非常时期的非常需要,采取“共享员工”模式,实现了企业、个人和社会的多方共赢,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共享员工”实现了将闲置劳动力资源进行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企业,也让闲置的员工获得额外收入,必将成为新的用工趋势。但也有人认为,“共享员工”协议模糊、责任不清,劳务纠纷、工伤等责任界定难;同时有可能侵犯核心商业秘密,进而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甚至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谈谈如何实现“共享员工”模式的健康发展。
【推荐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某证券公司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书,受到业内关注。在该案中,原告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近10个月,诉请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与该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证券公司主张对方是实习生身份。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证券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
判决书中称:该证券公司面试招录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在职期间,证券公司未发放工资”,随后又“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李某在这场官司中,提供了工位图及团建照片、进入公司和输入办公电脑密码的录像,以及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了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也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以及团建活动,还拥有自己工位,从而证实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上述案件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启示。
徐女士之前在某石化厂工作,后来该厂与一家著名的化妆品公司联营,做化妆品推销和美容业务。徐女士从2018年2月25日到2021年3月都在该厂工作。2021年6月,徐女士被无缘无故中止了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后,徐女士发现,工作期间有1年时间该厂没有为她缴纳“五险一金”。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该厂侵害了徐女士的什么权利?应如何解决?
2019年7月,某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某通过该招聘平台手机APP软件、针对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A地,现居住城市填写为B地。据闫某现居住城市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某的账户、密码登录该招聘平台APP客户端,显示其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时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其原因是闫某是A地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时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其原因仍然是闫某是A地人。
为此,闫某向现居住城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支持闫某的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小周在某甜品店任职,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产生了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甜品店以未能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小周的劳动关系。
小周妈妈去某地旅游,在某高速服务区的土特产店选购鹿茸,在鹿茸加工过程中经营者未征得她同意擅自增加鹿茸数量,加工后价格高达7230元,并称“不付款不准离开”,最后小周妈妈只得付款离开。
小周和妈妈分别作为原告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裁定驳回小周的起诉,对小周妈妈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对此,小周很是困惑,请结合《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为她释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