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倪某兰与被告陈某人婚后生育被告陈某嵘、原告陈某莉。2019年 5月 12日,倪某兰自书遗嘱,遗嘱执行人为陈某人、陈某莉,内容为:本人现有与配偶陈某人共有某地价值12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及存款60万元。经与配偶陈某人商议决定对两人共有财产分配如下:本人所持有商品房的50%所有权、存款60万元均由女儿陈某莉一人继承。本人在此声明此遗嘱为本人真实意愿,自愿立定,无任何人胁迫、威逼、利诱且本人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由本人手写,一式一份。由女儿陈某莉保管、执行。立遗嘱人倪某兰,日期:2019年5月12日下午;地点:×××室。
后陈某莉与两位被告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财产。(1)本案中提到的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法院会支持陈某莉的诉求吗?请说明理由。
(2)对于被继承人倪某兰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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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及张戊。张父于2009年去世,张母于2021年去世,均未立遗嘱。张父曾于2000年购买一套房产,关于这套房产的分配,兄弟姐妹一直有所争执,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张乙、张丙、张丁及张戊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五个子女各占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张甲认为,自己自结婚之后即1987年开始就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直至张母去世,两位被继承人生前从未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一直是自己陪伴和照料,理应多分遗产份额。
法院经查明,张甲所述属实,判决涉案房屋由兄弟姐妹五人继承,其中张甲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张乙、张丙、张丁、张戊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原因。【推荐2】被告张女士与徐先生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徐。1993年,张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小徐由徐先生抚养。1997年,徐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7岁的小徐由徐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抚养。2015年徐先生因故去世。2020年,小徐因病死亡。小徐去世后,名下遗有房产一处。小徐的生母张女士以继承的方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将其出卖继母王女士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小徐遗产。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1)从“用证据说话”的角度看,王女士要想胜诉该怎么做?
(2)法院应如何判决?请说明理由。
老徐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在逝世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侄子小徐保管。老徐在2023年年底突发脑溢血逝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父母也均已逝世。老徐逝世后,其兄弟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因遗产分割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进而诉至法院,要求在扣除老徐丧葬事宜开支后,由兄弟四人平分遗产。而小徐对于由老徐的兄弟继承遗产提出异议,认为老徐将银行卡交由其保管的行为即是将存款赠与小徐的意思表示,故不应存在遗产继承。老徐还有一个幺弟徐五已经逝世多年,徐五的儿子此时也站出来表示其父亲徐五虽然已经逝世多年,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另外法院还查明,老徐有一同母所生姐姐吴婆婆,老徐兄弟几人对吴婆婆的继承人地位提出质疑,认为吴婆婆与老徐几个兄弟只是同母而不同父,不应享有继承权。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推荐1】(22-23高二下·天津·期末)以案说法,以法说理,有助于增强法治意识。
镜头一 甲上初中的儿子小江,在学校召开运动会时,与同学小壮打闹玩耍,致右腿骨折。后经医院手术治疗痊愈,甲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数万元。因未能协商解决,甲将小壮父母诉至法院。
镜头二 乙的父亲曾立有公证遗嘱,其两套房产将由乙继承。乙的父亲去世前,在神智清楚且有多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其中一套房产改由乙的妹妹继承。乙父去世以后,乙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
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支持甲、乙两人的主张?请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严某和徐某系夫妻,二人共有一套价值400万的A房产。二人育有一女严甲,一子严乙。严某生前立有书面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孙子严丙(系严乙之子)。2018年10月2日严某去世,后经法院调解,确认房屋由严丙及徐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2018年11月26日,徐某亦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名下房屋遗赠给严丙。徐某于2019年4月27日死亡,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该遗嘱。2019年6月2日,严甲、严乙、严丙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为:A房产(产权份额严丙和徐某各占一半)中徐某名下的产权份额由甲、乙、丙共同继承,严丙继承其中的40%,严甲继承30%,严乙继承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2008年,蔡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蔡某甲、蔡某乙。2021年4月和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蔡某还主张“彩礼中的婚戒和手镯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要求王某将一直佩戴的饰品返还。王某要求享有蔡某其中一处房产的50%共有份额。
经法院调查:2007年,蔡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案涉房产,蔡某的父亲支付给张某购房款32万元。2010年,蔡某的父亲又付给张某剩余的购房款。同年,蔡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蔡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该如何判决财产分配并阐述其理由。
刘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81年登记结婚,后通过拆迁获得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肖女士名下。2017年9月,双方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归刘先生所有。离婚后,肖女士一直借故拖延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6月,刘先生得知肖女士已以32万元(该房产市场评估值为5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售予孙某,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刘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法院是否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育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某欣然同意。为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双方从存款中取出一笔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王某叔父去世。随后,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归属上,李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同时,小王继承的遗产也应该有她的一份。
结合材料,探究存款及遗产的归属,据此评价李某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