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乙两公司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非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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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材料一 老梁看中某楼盘,打算为儿子小梁购买此处楼房做婚房,在商谈过程中,售楼人员要求老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付款2万元,承诺此款为意向金,如果后期不愿购买,2万元可退,考虑房款需以小梁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所以在认购书的购买方一栏,老梁写了自己和小梁两人的名字,但因小梁未到现场,所以签名确认处只签了老梁自己的名字。
一个月后,小梁因该楼盘距其工作单位较远不同意购买此房产,老梁便和小梁一起到售楼处要求退款。但售楼人员表示老梁交的意向金已按认购书约定转成定金,不能退还,并拿出当初签订的认购书证实。老梁赶紧打开认购书查看,发现在认购书最后一页的说明中确实有一条格式条款:“自本认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若认购方不愿购房,所交意向金可退。起过10日,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老梁提出当初售楼人员没有提醒他注意该条款,但销售人员表示内容早已拟定,自己没有提醒义务。老梁听后有点沮丧。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小梁向老梁表示,这2万元一定可退。
(1)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找出售楼处应退还2万元的两条理由。
材料二 党中央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共产党人如果没有理想信念,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必然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根据以上陈述,高三学生小王做了如下推理:共产党人如果没有理想信念,精神上就会“缺钙”,共产党员老张精神上不“缺钙”,所以,老张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2)小王推理的结论是否必然得出?请说明理由
背景:今年“五一”假期,各地旅游市场持续火爆。然而近期不少网友吐槽,提前预订好的民宿酒店以各种奇葩理由临时毁约,然后坐地起价再次销售。
有网友指出:“一些民宿为了在节假日大赚一笔,不惜编造各种理由逼顾客退单然后涨价,缺乏基本诚信!”
中国旅游报发文称:“游客多了就临时涨价”的失信行为是不可取的,基本的契约精神是企业存在的基础,在任何利益面前都不得随意放弃和违背。对于客流量较大的节假日和周末,民宿、酒店可以根据对消费需求的预判,结合企业成本增长和内容优化情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适度进行价格调整,提前做好收益管理。但一旦根据现有价格形成了订单,就意味着双方契约的达成,不能随意以各种借口撕毁契约。
结合材料,运用“订约履约,诚信为本”的相关知识,谈谈对民宿临时毁约、坐地起价的看法。
近年来,舞蹈、瑜伽等各种室内运动深受女性消费者喜爱,但是也带来不少消费纠纷。2022年10月11日,赵女士经过考察,决定报名参加某瑜伽会所举办的瑜伽教练培训班,并按优惠价通过微信转账缴纳学费5000元。然而,赵女士训练后感觉身体不适,再加上瑜伽会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营业,赵女士来往不便,故在上了两节课后未再来上课。后赵女士不愿意继续参加余下43节课程,遂要求瑜伽会所退费,但遭到拒绝。该瑜伽会所称,双方签有合同,且《报名表》载明: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赵女士认为,瑜伽会所《报名表》约定的不退费条款是格式条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的(二)(三)条款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同时为解决双方的争议提供具体路径。
邹某是M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注:该宅基地没有附属物)。2003年,邹某与黄某(本村村民)签订合同,约定邹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不得反悔。合同签订后,黄某将16000元支付给邹某,并自己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屋进行居住。2022年,该村村委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将黄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还建住房,黄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了两套住房,并补交款项30万元。得知此事后,邹某认为自己之前与黄某签订的合同无效,黄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住房,是因为购买了自己的宅基地,并要求黄某给自己一套住房。
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推荐2】罗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有网络店铺,从事某品牌电动摩托车锂电池的销售经营活动。罗某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商品时对外宣称,商品“签收15天内支持免费退换货,半年内有质量问题换新,两年保修”。齐某某在罗某某网络店铺购买了前述品牌的电动摩托车锂电池,使用三个月后发现存在充电不满等质量问题,便要求罗某某按销售承诺为其更换新电池。罗某某经检查确认交付的锂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后,同意为齐某某更换新的电池。更换电池后,齐某某仍发现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通过平台与罗某某协商,罗某某明确此前并未给齐某某换新电池,仅更换了电芯,并以销售承诺中的“换新”仅指换“新电芯”为由,拒绝为齐某某更换全新的电池。齐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罗某某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并由罗某某退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齐某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材料一 柳某委托A银行向汪某转账5万元,结果工作人员操作时误将50000当成了500000。柳某回家才看到银行卡支出50万元的短信,于是找银行理论。银行联系汪某,确认汪某收到500000,但汪某表示这本就含有柳某的欠款(柳某确实欠汪某130万),因而拒绝退还。后银行以这是柳某与汪某间的经济纠纷为由,表示他们无权追回45万元,更不可能赔偿45万元。柳某无奈,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银行赔偿损失及利息。
(1)法院是否会支持柳某的诉求请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理由。
材料二 党的二十大将于2022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自2022年4月15日起,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央广网以及“学习强国”等平台开设“我为党的二十大建言献策”专栏,听取全社会意见建议。官方主流媒体开设专栏,热诚邀请广大人民群众为党的二十大建言献策。
(2)假如你是人民网特邀评论员,请以“党心民意同频共振”为主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写一篇短评。
要求:①围绕主题,指出党的二十大征集民意的意义并为此次网络征求意见活动提出相关活动建议;②学科术语使用规范,字数在200字左右。
【推荐1】李四到某投资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李四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李四曾因在原单位盗窃其同事的财物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李四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该公司得知此事后解除了与李四的劳动关系。
(1)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劳动合同只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吗?从该案例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邓某迁居外地将平板电脑等物品装箱邮寄至新居,并在纸箱上贴有易碎品的字条。由于邮寄物品价值与快递价格相差甚远,快递员建议邓某购买保价服务,邓某同意建议并购买了保价3万元人民币的服务。以下为快递详情单正面说明缩写:
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 |
邓某收到快递后发现平板电脑损坏,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但快递公司认为损害物品实际价值不具有3万元经济价值,只答应赔偿平板电脑的维修费用2千元。并声称电脑损坏是派送员王某因工作失误所致,责令王某承担此维修费用。后各方未能达成和解,邓某遂将快递公司及派送员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逐一分析案例中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并说明对此类案件进行诉讼维权的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主材代购协议》,约定由被告代为购买装修主材。施工过程中,原告方发现被告甲公司施工安装中央新风系统的扁管没有按合同约定安装丙品牌,而是安装了其他品牌,未征得原告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主材代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举证称丙品牌根本不生产扁管,但这并不是甲公司可以随意安装其他管材进行装修的理由,被告甲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按其责任比例支付原告杨某违约金、拆除管材涉及的损失,并赔偿原告延期入住使用房屋的损失。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甲公司应从败诉中吸取哪些教训。(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材料,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知识,推测该法院判决的推理过程,并说明推理的正确性。
【推荐1】夏冬在某商场购买一套茶具,服务员发现夏冬要的款式没有现货,需从仓库调取,与夏冬协商后约定:夏冬先付款,当日下午商场会指示仓库将茶具快递给夏冬。夏冬付款并留下寄件信息后离开。第二天,夏冬了解到,本市一辆快递运输车因驾驶员疲劳驾驶侧翻,自己的快件在该车内且已被损坏。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夏冬有没有取得该套茶具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2)请说明本案中商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推荐2】孙某在A网站的视频播放界面看到右上角有“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她点击进入会员付款界面因《VIP会员服务协议》提示不明显,她未看到协议就花费58元购买了“黄金VIP会员3个月”。但孙某发现节目中仍插有广告。于是,孙某将A网站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在视频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约。A网站辩解,协议已经提示节目中的部分广告与视频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以拖拽跳过,不属于VIP用户权益中可以跳过的广告,不构成违约。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从合同订立的角度,说明孙某状告A网站的依据。
(2)从合同的效力角度,分析法院是否支持A网站的辩解。
【推荐3】彭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彭女士将乘坐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彭女士依约到达挪威北极小镇后该旅行社突然告知:“山妖峡湾号”邮轮发生机械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为其他旅游项目。彭女士拒绝后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夜。在面临签证即将过期的情形下,彭女士被迫与该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书规定,原定邮轮班次取消,彭女士自愿放弃所有的游览项目,A旅行社向其退还50%的费用,但彭女士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并保证不再追究旅行社任何责任等。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旅行社改变旅游项目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
(2)A旅行社与彭女士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