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2年上海碧丽公司诉江西创美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摘要】
一审:上海碧丽诉称江西创美公司未经上海碧丽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上海碧丽注册商标“金银花”相同标识的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江西创美公司停止对上海碧丽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6万元。
二审:江西创美公司提起上诉。江西创美公司认为其在花露水产品上标注“金银花”,是提醒消费者产品中添加了金银花,而且在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不侵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江西创美公司在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并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只是为了说明商品的特点,属于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海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专家点评】
金银花作为植物名称和普遍运用的中药材,属于公共资源,其商标的显著性就会降低,并不具有排他性。对此案件的审理,表明了人民法院对“碰瓷式维权”坚决说不的态度,给诫信的市场经营者吃下“定心丸”,为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正向引导。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简要说明此案例对企业维权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