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古代罗马二元法律体系最终消亡并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时,有学者说:“罗马法学家们谈论的一般不再是想象之中的‘正义’或‘应然’之中的理想,而是一般人的境遇、普通人的常识、世俗人的生存事实,以及商业交换的探究”。该学者意在强调( )
A.罗马法兼顾了社会各阶级的利益 | B.古罗马最早产生理性精神 |
C.罗马法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实用性 | D.法学家可左右法律的解释 |
更新时间:2023-05-14 15: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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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史学家韦尔斯指出:“这种先把市民权扩展到一些易于控制的城市,继而又扩展到全国的做法,是罗马发展过程中一个很特别的方式。这种方式改变了过去总是征服者被自己所征服的民族同化的情况,作为征服者的罗马人同化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这表明
A.罗马法的实质是市民权 |
B.万民法是市民权的扩展 |
C.罗马法的拓展捍卫了罗马文明的延续 |
D.罗马的武力征服属于法律征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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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与罗马法相伴生的先有原始的土著宗教,后有基督教,在西欧“黑暗时期”,因为失去罗马帝国支撑,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习惯长期并存。周边国家的法律,传统习惯是罗马法的又一个劲敌,它们阻止或争夺罗马法的影响力。这说明罗马法具有
A.阶段性 | B.私法至上精神 | C.封闭性 | D.多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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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罗马共和国后期,万民法逐渐兴起。罗马帝国初期,以盖尤斯为代表的法学家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有的法学家还提出“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动物(包括人)的法律,而公民法仅是一族的特殊法律”。这说明当时( )
A.罗马居民地位趋于平等 | B.罗马社会的危机不断暴露 |
C.万民法地位高于公民法 | D.自然法与公民法存在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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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查士丁尼法赋予妻子享有绝对的嫁资请求权,并具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此时的嫁资实际上是一直用益权性质,丈夫只享有对嫁资的用益权,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丈夫应该将嫁资退还给妻子,妻子最终享有嫁资的所有权。罗马法的这一规定( )
A.强化了司法实施成效 | B.呈现了形式主义特征 |
C.维护了罗马公共利益 | D.贯彻了公平正义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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