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今、制、诏、课、程、式等。见于秦简的,有律,如《田律》《徭律》《军爵律》《置史律》等;有程,如《工人程》;有式,如《封诊式》。制和诏,是秦代独创的法律形式。秦始皇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在先秦,国君的命与令,从来就有很高的权威,都有法律的效力。不过,命与令不仅国君可以发布,公侯大臣和各级官吏都可以发布,至于发布制、诏,则是秦王政称帝以后,皇帝专有的特权。
材料二 明初,朱元璋制定了经济立法的具体条款,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也有惩治,“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和灶户四种,规定军户、匠户、灶户平时不能随意流动,私自脱籍要受严惩,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明律专列“钞法”,如拒绝收受宝钞,或制造、使用伪钞,除追纳赔偿外,并处杖刑。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明律制定经济立法条款的原因,并分析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