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关系产生于战国时期,到汉代已较为普遍,宋以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更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租佃之间以契约的形式进行限定,使得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过渡。这体现出
A.封建社会农业劳动者的商品化 |
B.经济发展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调整 |
C.中世纪劳役地租剥削方式的推广 |
D.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强化 |
更新时间:2019-05-06 0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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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宋仁宗皇佑四年(1052年)对夔州路的主客关系颁布的专法规定:“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却勒归旧处,他处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等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著旧业。”材料说明此时
A.官营手工作坊匠户地位下降 |
B.农民雇主队伍无法保持稳定 |
C.佃农人身依附仍相当严重 |
D.当时政府对人民经商限制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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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乾隆四年(1739年)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报说,“自居已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这说明
A.新生产关系的出现 | B.土地兼并严重 |
C.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 | D.佃农的政治地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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