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礼法并用加强社会治理 | B.儒家学说成为主流思想 |
C.整顿吏治加强专制统治 | D.以法治国缓和社会矛盾 |
A.重视社会教化 | B.凸显豪强的经济实力 |
C.强化中央集权 | D.确立儒学的主流地位 |
A.维护纲常 | B.礼法结合 | C.亲疏量刑 | D.轻罪重刑 |
材料一 “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
——汉·晁错《守边劝农疏》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汉朝政府的边疆政策及其特点,并说明推行该政策的影响。材料二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以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唐律疏议》
注:十恶:反逆(谋反及篡权行为)、火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及宫殿行为)、叛(背叛朝廷或国家)、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灭绝人道的残杀人行为)、不敬(偷盗皇家器物或祭祀用品以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长及违反服制行为)、不义(部下及百姓杀死郡县官吏或丈夫去世而妻子匿不举哀等行为)、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行为)。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从“十恶”的具体内容角度分析政府推行该律令的目的,归纳《唐律疏议》的特点,并指出其在中国古代法治史上的地位选项 | 人物 | 事迹 |
A | 洛阳令王涣 | “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 |
B | 济南太守郅都 | “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郅都)至则族灭瞷氏首恶,余皆股栗” |
C | 右内史郑庄 | “庄廉,又不治其产业,仰奉赐以给诸公。然其馈遗人,不过算器食” |
D | 祭酒蔡邕 | “灵帝崩,董卓为司空,闻邕名高,辟之,称疾不就。卓大怒,又切敕州郡举邕诣府,邕不得已,到,署祭酒,甚见敬重” |
A.A | B.B | C.C | D.D |
A.体现了儒法结合的治国理念 |
B.标志着古代中华法系的完备 |
C.凸显了重罪轻罚的法律特征 |
D.彰显了司法审判的教化功能 |
①儒学思想世俗化的发展趋势 ②经济发展冲击了传统社会理念
③司法实践助推法律条例优化 ④政府的社会思想控制得到强化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
A.强化了思想控制的严密性 | B.捍卫了封建中央的权威性 |
C.体现了封建统治的残酷性 | D.彰显了国家治理的合理性 |
走向世界的唐朝法律
原则、制度和内容方面的规定
唐律规定对同国的外国人之间与不同国外国人之间发生的犯罪作了不同的回应,即前者适用本国的法律,后者则适用唐朝的法律。用源自佛教的“断屠月”作为法律术语,来补充律典中原有的“秋冬行刑”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尚属首次。唐律规定一般犯罪主体盗毁佛像的,用刑是“徒三年”。但“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仅次于死刑)
令、格、式方面的规定
唐令对唐人自国外返归和外国人来唐人员,由“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即由地方政府主要解决他们的衣食和安置问题。唐格对久居唐朝的外国人娶唐朝汉人妇女为妻妾后,回国时能否带着她们一起回国做出答复,“准别格‘诸藩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藩内。”即不能帝着唐朝的汉人妻妾回外国。唐式对派往外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
中华法系的形成
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派出本国遣唐使,到唐朝学习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在日本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大宝律令》就是《永徽律》的翻版;《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这些东亚国家从中受益并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最终造就了中华法系。
——据王立民《论唐朝法律的开放性特征》
围绕“唐朝法律开放性”的主题,结合相关史实加以分析说明。A.儒家文化对北魏的影响 | B.北魏刑罚制度日益严苛 |
C.鲜卑族接受了忠孝理念 | D.移风易俗取得巨大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