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近年来,因助人为乐而惹上“官司”的情况时有发生,“救不救”成为社会热议话题。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2017年9月,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服下硝酸甘油药物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随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齐某某恢复意识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此后,齐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000余元。
【审理过程】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诉权,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进行了质证、辩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实施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