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某,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年仅24岁。11月3日零时许,江某和刘某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事先理伏在楼上的陈某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某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某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某在公寓,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某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江某因左颈动脉损伤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江某母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某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某母亲对刘某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2021年4月江某母亲诉刘某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江某母亲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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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法院网发布了一则“广西龙胜县一用人单位扰乱司法秩序被开罚单”的案件。
2022年7月,被告张某入职原告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某公司向张某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2万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时,某公司向法院提交入职登记表扫描件,主张该登记表记载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工作内容等内容,已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且该登记表由张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张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责令某公司庭后提交证据原件。经核对,某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扫描件与补交的“原件”存在明显不一致……经反复询问及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后,某公司最终承认所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上张某的署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签字内容亦为事后添加,属于伪造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张某2.92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的理由。由于子女长期不管不问,钱某与Z市某社区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照看关心钱某,逢年过节给予钱某各类生活补助及慰问生活用品等,养老至寿终;钱某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钱某寿终后,产权移交某居委会。此后,某居委会按照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钱某逝世后,钱某的四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与某居委会产生争议。钱某的四个子女赵某等人将某居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某居委会与钱某签订的协议无效;2.钱某名下的房屋、股权、现金、存款归四个子女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钱某将某居委会确认为自己的扶养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赵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及意义。
创建于1992年的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的电缆生产企业,“远东”文字及图形商标品牌价值巨大,惹来了一些别有用心者的觊觎。2016年,天津远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时,擅自将企业名称定为“远东”,并将其电缆商品打上“远东”字号,引发消费者产生混淆。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以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销售和声誉为由,于2019年5月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远东”字号的知名度和天津远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远东”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天津远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远东”字号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向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1)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定天津远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的依据。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该诉讼案件是如何体现公平正义的。
2017年12月,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约定天津和合公司授权成都九正公司在特定区域内销售招财宝产品。后成都九正公司又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产品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导致不能销售,成都九正公司可要求对方回购产品并退还保证金。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涉案产品未经同意,非法收集用户手机MAC地址等信息,触及公众信息安全。成都九正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和合公司回购剩余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2020年,武清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成都九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成都九正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判决维持一审判项,并加判对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剖析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协议为无效合同的理由。
(2)说明法院驳回相关诉讼请求,并加判收缴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的意义。
材料一 王某和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因公司频频加班感觉身心俱疲。于是,他多次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材料二 张某是该物业公司的业主。他发现小区一楼楼道电梯口有随意停放电动车的现象,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他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但均不见整改。于是,张某在业主群发表“物业公司不顾业主生死,此等黑心公司应及早撤换”的信息。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结合材料一,说明公司上述行为不合法的理由。
(2)结合材料二,判断张某的言论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并说明理由
邓某系某托育公司创始人及股东,该托育公司开办幼儿园,李某的女儿在该幼儿园入托。2022年6月,因发现女儿腿部受伤,在未经证实系幼儿园过错的情况下,李某便将孩子受伤照片、与校方沟通的录音、班级群聊天记录、家人间聊天记录等内容制作成对幼儿园进行声讨并要求其负责、赔偿的短视频,并冠以“我要上热门”字样,在某短视频平台及个人朋友圈连续发布,视频评论数累计超过千条,其中不乏对托育公司及其创始人的负面言论。此后,李某删除相关视频,但邓某认为其本人及托育公司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之前为保留证据而对涉案视频进行公证花费的2000元损失。
李某辩称,其发布的短视频及朋友圈内容均系与原告沟通其女儿受伤事宜的真实记录,自己并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也未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所体现的网友评论并不是其所发,网友评论对原告的影响与自己无关。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说明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诉求。广州的陈女士与只有一层楼板之隔的近邻王先生,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是楼下住户王先生便网购了所谓的“震楼器”,对楼上住户陈女士进行报复。陈女士称,她经常在凌晨或中午休息时间被从楼下传来的噪声惊醒。经过多次与邻居沟通无果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下邻居停止对自己的噪声侵害。经法院、人大代表、当地居委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对原被告的多次调解及释法,原告陈女士长时间所遭遇的噪声侵害终于停止,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陈女士向法院撤诉。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权利行使注意界限”的知识,分析说明楼下住户王先生应如何处理好与楼上住户陈女士的关系。(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该案采用了什么样的调解方式,并谈谈你对这种调解方式的认识。
【推荐2】安徽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分三次将102.44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等人处置,李某等人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某、丁某等人。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排入长江的20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靖江市城区集中式引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排入新通扬运河的53.34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靖江市、兴化市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杨某、李某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评估,三次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1)分析杨某、李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的构成要件。
(2)杨某、李某等人认为自己主观上不是故意污染环境,请求免除责任。如果你是法官,怎么认识杨某、李某免除责任的请求?
【推荐1】2021年7月,江苏省宝应市市民张某听信网络药品销售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价廉物美”的宣传,为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购得预防血栓药品“波立维”30盒。张某购买后却发现药品包装粗糙,遂送药至宝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鉴定该“波立维”为假药后,随机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经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维”等9中药品系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入,并组织吴某某等5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通过微信销售牟利,造成假药在多地区扩散,涉案金额80余万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
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此案若提起诉讼,属于哪种诉讼类型?应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从“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为什么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全力打击网络销售假药行为?
(3)运用“演绎推理方法”说明法院判决思维形式的有效性。
家住6楼的赵先生家卫生间水管漏水,导致5楼的董女士家卫生间吊顶、卧室衣柜、木地板等被污水浸泡。她多次找到赵先生,要求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2万元。但赵先生拒绝赔偿,称自己的房屋已经出租,房屋漏水并非自己的责任,让董女士自己去找租户协商。无奈之下,董女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修好水管,并赔偿董女士因水管破裂所造成的损失14000元。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及相关规定,说明该案件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并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2)一审判决后,赵先生不服判决结果,是否有上诉的权利?请说明理由。
【案情简述】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将相关信息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假如你是这起公益诉讼案的起诉人,你应如何严格遵守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