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商家公众号、同意有关信息、点餐……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餐饮店推出扫码点餐服务。
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其管理的餐厅内取消了人工点餐服务和纸质菜单,并通过店堂告示告知消费者只提供扫码点餐服务。在未告知消费者收集手机号码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必须授权手机号码并关注公众号才能完成扫码点餐。经核实,收集手机号码并非完成扫码点餐功能的必要环节。另外,当事人将收集到的5893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微信、手机号、通讯录、地理位置),在其使用的餐饮管理软件相应模块中供查阅、下载和使用。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消费者到餐厅就餐,意味着双方成立了餐饮服务合同。请结合材料,说明该餐饮公司“扫码点餐”服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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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甲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乙照片进行处理的肖像剪影,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乙的名字或其网络昵称。
乙认为甲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甲立即撤下文章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材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甲辩称,肖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不能由此辨认出性别、年龄、身份等个人特征,不具备肖像属性,未侵害乙的肖像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乙的说法进行评析。
邓某系某托育公司创始人及股东,该托育公司开办幼儿园,李某女儿在该幼儿园入托。
2022年6月,因发现其女儿腿部受伤,李某便将孩子受伤照片、与校方沟通的录音、班级群聊天记录、家人间聊天记录等内容制作成短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连续发布,视频评论数累计超过千条,其中不乏对托育公司及其创始人的负面言论。此后,李某删除相关视频,但邓某认为其本人及托育公司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将李某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李某辩称:其发布的短视频及朋友圈内容均系与原告沟通其女儿受伤事宜的真实记录,视频重点是孩子当日受伤后学校并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而导致孩子的腿伤加重,未保障家长知情权。自己并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也未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所体现的网友评论并不是其所发,网友评论对原告的影响与自己无关。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求。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无证据证明女儿受伤系幼儿园过错导致的前提下,即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约15条视频声计两原告要求其负责及道歉,并附带“#我要上热门”“#VLOG十亿流量扶持计划”“#百亿流量扶持”话题,且李某在回复评论时多次出现涉及孩子所在幼儿园及创始人邓某等的内容。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李某是否侵权,并说明该案对我们维权的启示。【推荐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市场才能有序运行,依据法律对企业进行经营和治理是企业立足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
材料一重庆A企业是一家生产食品制作设备的企业,2023年,A企业完成了一项关于智能设备的发明,并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并把该发明转化为产品投放市场。不久后B公司独立攻关成功,研发出和A企业相同的发明,并为这项发明申请了专利,然后投入生产。产品投放市场后,A企业认为该发明由自己率先发明使用,B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B公司则认为,A企业未经授权使用该发明侵犯其专利权,要求A企业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诉至重庆某法院。
材料二吴某租赁了张某临街的一间店面做服装生意,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约定:吴某不得改变房屋装修和在店内养宠物,如违反则已交的房租与保证金不予退回。租赁期满,吴某不再向张某续租,双方就退租事宜进行协商。张某发现吴某在租赁期间对店面内部进行了装饰装修造成了店面不同程度的损害,且还在店内养了宠物。张某以吴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退还谢吴某交纳的保证金。吴某不认可,后多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及相关评论中提及“黑心房东退房以各种理由扣押金”等内容,发布其所承租铺面的具体地址,泄露张某的真实姓名,发表对张某的侮辱性语言。张某亦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回应此事,但未使用侮辱性言语,所述内容只是还原了事情经过。张某认为吴某侵犯其名誉权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吴某认为张某同样侵犯其名誉权,随即提出反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完成下列小题:(1)结合材料一,分别对A企业和B公司的主张加以评析。
(2)结合材料二,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和吴某的反诉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产品质量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国家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着力打造质量强国。
[案件缘起]
2020年8月3日,易女士通过网络平台一店铺购买L腐乳公司生产的10斤瓷坛腐乳一罐。易女士的丈夫范先生收到快递后将腐乳瓷坛放置餐桌,随即打开瓷坛盖子。正当范先生准备品尝时,瓷坛突然炸裂,致范先生右臂前部及右手受伤,易女士随即报警。经司法鉴定,范先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范先生与生产厂家、销售店铺沟通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范先生以工腐乳公司和店铺经营者李某某为被告,将其诉至法院。原告范先生要求二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并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腐乳瓷坛破碎现场图、现场视频以及快递签收时间、医院救治记录、网络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判决]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规定,一审判决生产厂家L腐轧公司和销售店铺经营者李某某共同向范先生赔偿损失2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L腐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为何支持原告的主张。(2)李某某认为,“自己只是腐乳的销售者,不应当对范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驳斥该观点。
【起因】2022年5月21日,张先生到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上午张先生与该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并办完了交款手续后因事离开,约好4S店将车开到某小区交付给张先生,随后4S店办了临时牌照和保险。下午4S店销售员林某将车开出店内停车场,但刚出店门就撞上了一辆黑色轿车。
【争议】事情发生后,该4S店要求张先生走保险程序,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理由是这辆车已经办完所有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张先生。张先生觉得非常委屈,自己的新车瞬间变成了事故车。于是,张先生主张换车。理由是这辆车并未交到自己手上,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合同还未履行完毕。
(1)谁的主张更加合乎法理?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予以论证。
(2)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案对企业经营者的启示。
2022年8月10日,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转来的无照经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杨某某的经菅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加工制作涉嫌侵犯“MCM”“BAOBAOISSEY MIYAKE”等注册商标的皮包成品、半成品一批,涉案价值达33444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品牌授权证明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杨某某的不法行为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