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夫妇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小儿子刘某某自1975年起一直与刘某夫妇共同生活。刘某夫妇自2012年起先后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刘某某一直悉心照料二位老人并予以精神慰藉。
刘某夫妇于2017年先后去世,未留遗嘱。四名子女因诉争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他三名子女要求法定继承诉争房屋,每人享有25%产权份额。刘某某主张其一直与二位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法院在遗产分配比例上作出突破性倾斜,确认诉争房屋由刘某某继承70%,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3条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4条第1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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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媒体报道,某地一对父子在花店购买了人民币折叠而成的价格9999元的“人民币花束”,隔天投诉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处罚花店负责人。报道指出,这对父子在全国涉及投诉400余起。而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称,投诉人5月曾到该部门咨询“人民币花束”是否违法,获得肯定答复后,表示将去取证。
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后,对涉事花店实行首违免罚。目前,花店已按要求下架相关产品。相关案例表明:有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并无多大过错,白纸黑字上的“法治细节",未必人人都了然于胸。对于无心之失,不可“有罪推定”。
(1)对材料中的打假行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理由。(2)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知识,对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方式进行评价。
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损害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数额仍然难以确定。
2023年8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30条、第31条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损失、费用等的酌定考量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
《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有力举措。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此加以分析。3月22日,西安公安经开分局发布通报称,一男子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网暴前女友,被西安经开公安刑事拘留。一年前,男子刘某与同单位的一名女同事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又因感情问题导致分手。事后刘某对这名女同事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心理。2024年2月,刘某将自己曾经拍摄的与女同事亲密视频、照片发送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中,该工作群有成员近百人,给受害人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同时刘某还将视频上传至某视频APP平台中,因未通过网站审核期被公安机关及时制止。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鲁曼就在准备提出一份相关议案,希望推动制定《反网暴法》,从根本上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呼吁出台一部完整的《反网络暴力法》。他认为,要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信用责任、联合惩戒关联起来,包括预防和传播生态治理。
遏制网暴,必须让网络施暴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网络暴力的侵害行为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他们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五年前,林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都早已过世,林老太与儿媳丁某、孙子徐某三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产全部归孙子徐某所有,徐某则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归林老太无条件居住并承担对林老太的赡养义务。按照协议,拆迁所得二套房屋均登记徐某名下,徐某将其中一套房交付林老太居住。之后,徐某一直未去探望、照顾祖母。林老太体弱多病、生活困难,无奈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如实告知王某房屋所有权情况,自己随后搬至养老院,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徐某得知情况后,认为林老太无权出租房屋并从中受益。遂直接将租户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地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孙子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资料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张某和李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甲,一女张乙。子女成年后均在外工作,张某和李某相依为命。2018年,李某因意外去世,张某精神受到了打击,卧病在床。其女张乙负责照料父亲张某,儿子张甲因工作繁忙,很少回家。2023年初,张某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留给女儿张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立定一个星期后,张某去世。回家料理丧事的张甲拒不承认张某所立遗嘱,并和张乙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张甲说:“A家的遗产全部由儿子继承,B家的遗产全部由儿子继承,C家的遗产也全部由儿子继承,凭什么我们家例外!只要老爸生前没有和我断绝父子关系,我就有权利继承他老人家的全部遗产!”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案件中张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并阐述理由。
(2)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中“遵循逻辑思维规则”的知识,评析张甲的观点。
【推荐1】【基本案情】阿华在某小区沿街店面经营酸菜鱼餐馆,而丁先生,就住在他楼上。
【产生争议】丁先生的观点:阿华的小吃店主营酸菜鱼,平时生意很好。可店铺的厨房及排气烟囱都安装在我家卧室楼下,营业期间产生的大量油烟、噪音、酸菜鱼的特殊气味,我们根本无法开窗户,严重影响我们一家的正常生活。而且,小区的其他住户也或多或少受到影响,这是其他业主出具的证明。
阿华的观点:我家的房子本身就是可以作为店面经营,我也办理了合法合规的营业执照。我们的烹饪方法都是蒸煮捞的工艺,没有煎炒炸,不产生油烟,而且厨房也有安装油烟净化器。我们还安装了静音送风机、相关设备包裹了减震降噪棉。城管多次上门查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各项指标都是合格的。
【法院查实】经法官现场勘验:阿华的餐馆并无油烟专用排放通道,厨房内安装的油烟净化设备排至其后橱窗外,排烟出口位于丁先生房屋后阳台下方,住在房子里的人能够感觉到排烟情况和饭店中的食物味道。
【依法处理】一审法院根据查实的事实,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丁先生请求阿华小吃店移除现厨房设备及排油烟设备以停止侵害,应予以支持。该案宣判后,阿华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中,阿华对其小吃店进行了整改,并得到了丁先生和其他业主的确认,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的知识,阐释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
【推荐2】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除了诉讼,李某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阐明本案判决的司法引导意义。
【推荐3】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一则《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的案例,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莲系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由于前几天下过雨,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2022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张某莲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2万余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