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西安公安经开分局发布通报称,一男子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网暴前女友,被西安经开公安刑事拘留。一年前,男子刘某与同单位的一名女同事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又因感情问题导致分手。事后刘某对这名女同事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心理。2024年2月,刘某将自己曾经拍摄的与女同事亲密视频、照片发送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中,该工作群有成员近百人,给受害人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同时刘某还将视频上传至某视频APP平台中,因未通过网站审核期被公安机关及时制止。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鲁曼就在准备提出一份相关议案,希望推动制定《反网暴法》,从根本上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呼吁出台一部完整的《反网络暴力法》。他认为,要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信用责任、联合惩戒关联起来,包括预防和传播生态治理。
遏制网暴,必须让网络施暴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网络暴力的侵害行为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他们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相似题推荐
郭某因装修参加了某家居馆促销活动,支付定金2000元,并收到家居馆开具的收据。后郭某与家居馆发生纠纷,在某知名自媒体平台上两次发布标题为“对对对,请警惕这家店”“请牢记这家黑店”的视频,给家居馆带来了不良影响。家居馆将郭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郭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出郭某侵犯家居馆何种权利,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郭某不服该判决,其享有何种诉讼权利?【推荐2】某小区高空坠落的一个苹果,砸中一名3岁女童,导致该女童头部受伤,经医院确诊为重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调取事发前后小区内监控视频,排查涉事所有住户情况,提取比对住户生物样本,最终确定肇事者为该小区家住24楼某单元的一名11岁男童陈某。
(1)本案应由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2)本案因证据明确,得以妥善解决。请说一说证据的重要性。
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以“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针对为何将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行为,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会上解答称,袁隆平院士虽不属于烈士,但其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
2021年5月,袁隆平院士去世后。有网友在网上对袁隆平院士进行侮辱、诋毁,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了处理。对此,罗庆东表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的界定既要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前置法基本对应,同时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进行造当解释。袁隆平院士是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结合案例,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分析将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行为,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处理的意义。
【推荐1】S店销售的某款维生素软糖号称日本进口,且有“抗衰老、美白助眠”等功能。28岁的小赵随即与S店店主通过微信约定:S店应保障产品质量,以每瓶80元的价格为小赵提供5瓶软糖,货到付款。双方提交了各自的电子签名。收到货小赵付清了钱款。使用两个月后,小赵发现该款软糖实际为国内生产,且没有店面宣称的功效。小赵到店理论,双方争吵过程中,店内人员趁小赵不备踢打其腹部,导致小赵腹部挫伤。小赵遂向法院起诉,主张S店在销售和售后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要求S店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S店与小赵订立的是何种形式的合同,并说明理由。
(2)指出S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说明理由。
【推荐2】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新兴沉浸式实景游戏市场火热,其凭借益智性、挑战性、互动性等特点,受到一些青少年喜爱。然而,在游戏过程中,一旦参与者发生意外,应当由谁担责呢?
【案情回顾】
15岁的小涵前往某密室逃脱娱乐室玩“XXX"游戏。游戏前,在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免责声明。游戏中,小涵因受惊吓不慎跌倒,致使双腿摔伤。随后,父母带其到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12天,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小涵父母将该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
◇密室逃脱娱乐室:所有玩家入场前都已自愿签订免责声明,本店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小涵父母:该游戏脚本备案登记时注明的是“适龄定为18周岁以上”,且密室经营者未完全尽到提示警示义务以及安全保障责任,原告所签订的“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该份“免责声明”没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双方签订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并阐明三点理由。
【背后隐患】
【推荐3】2022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英烈权益保护十大案例中,2021年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雷锋姓名权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据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在这起案件中,该网络公司侵犯的是雷锋同志的姓名权。“雷锋同志虽然已经离开我们61年了,但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延伸保护。雷锋同志的姓名家喻户晓、雷锋同志的事迹深入人心,雷锋这个名字已经成为我们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无论时代如何变迁,雷锋精神永不过时。”吴景丽表示,该案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构成对雷锋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也伤害了承载于雷锋这个名字之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损害了公众利益。该公司在庭审中诚恳地表达了歉意,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也激励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今后的创业发展中以雷锋同志为榜样,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传承、弘扬真正的雷锋精神。
英雄烈士保护法(节选)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民甲从餐馆买了一份脆皮鸡,打包回去与乙一起享用,食用后不久两人均出现了急性肠胃炎,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与吃的鸡肉变质有关。甲、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认为餐馆给消费者提供的餐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餐馆经营人丙辩解,甲、乙没有证据证明餐馆的脆皮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馆和乙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因此不应当对甲、乙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馆突击检查,发现了不少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经办人员随即对餐馆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小明正在小区里散步,不料一扇窗户从天而降,他躲闪不及,被砸伤了脚。小明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等费用4000多元。出院后,小明联系到坠窗房屋的所有权人小李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小李认为,房子虽然是他的,但由于自己搬到其他地方居住,该房屋一直是闲置的,只能怪小明走路不小心,从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明将小李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李作为坠窗房屋所有权人,负有维修房屋基本设施的义务,但没有及时对窗户进行检查维修,并且小李不能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故应对小明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李支付小明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并说明所实行的举证原则。【推荐3】彭某在J县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同时,彭某还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警方在询问彭某为何为未成年人文身时,他掏出“护身符”——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J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等危害,彭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后该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彭某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彭某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2)分析彭某能否根据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指出本案中的举证责任。
材料一 李先生与王先生是上下楼的邻居,王先生在安装空调时,未将室外机安装在预留机位上,而是安装在李先生家主卧室的正上方,距离卧室不足1米。2023年夏天,酷暑难耐,王先生频繁使用空调,空调室外机震动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先生一家的正常休息,李先生不堪其扰,多次上楼去找王先生理论,但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家空调室外机距离李先生家的卧室还有一段距离,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且小区其他住户也是像这样安装室外机,没有其他住户提出过任何异议。王先生拒不同意移动室外机位置,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李先生多次报警,矛盾愈演愈烈。无奈之下李先生向生态环境局和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该声音在房屋内为40分贝,但可以清晰听到,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行政处罚。
李先生以“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王先生噪音扰民行为,将对申请人李先生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损害”为由向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的空调制造噪声扰民,王先生仍以未达到噪声限值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抗辩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相悖,不予支持,最终依法作出支持李先生提交的诉前禁止令申请,并发出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先生将外机移动到预留机位。
材料二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论语·里仁》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一句古语道出了传统中国对邻里关系的认知和期待。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传统邻里关系发生改变,城市社区邻里关系变得相对疏远。如何传承中华优秀邻里文化,共建社区共同体,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时代议题。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人民法院支持李先生提交的诉前禁止令申请的理由。假如你遇到噪声扰民,将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结合材料一,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说明人民法院不支持王先生抗辩理由的推理过程。
(3)运用文化的知识,结合下表中任一事例,谈谈如何维护邻里关系,传承优秀邻里文化。
要求:需运用文化知识;不得透露任何个人信息;150字左右。
事例一 | H省规模最大的邻里千家宴在洋沙小镇隆重举行 |
事例二 | Y县举办首届邻里文化节,共话睦邻情 |
事例三 | 泉塘街道:文明实践“天天见”,爱心义剪守望邻里 |
甲公司为某水稻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该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经人民法院审理,乙公司构成侵权且情节严重,故判决乙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乙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系邻居,十多年前,原告以被告的院墙作为后墙修建房屋数间出租。2022年3月,被告在自家院落修建三层楼房时,拆除部分院墙,在拆除过程中致原告两间房屋中的土炕坍塌。而且被告建房过程中,在原告房屋上搭建脚手架,致使原告房屋屋顶受损。施工后,被告对原告房屋屋顶机瓦进行了更换、修复,但将更换掉的破损瓦片及部分建筑垃圾遗留在屋顶。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并因此发生口角。
在诉前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坚决要求被告退还侵占的土地并赔偿房屋损失,而被告否认其侵占原告土地且已对受损屋顶进行修复不应再承担赔责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进行实地勘查,对双方的土地进行了丈量,发现被告并未侵占原告土地。
(1)如果你是本案调解员,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就该案中被告方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2)主审法官认为“既不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也不反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请问他的话是否违背逻辑思维明确性的要求?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