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任某经人介绍到周某处学习杂技并共同生活。周某未征得任某父母同意,将其姓名改为周任某,任某参加电影拍摄并担任该片女主角“狗娃”的扮演者。后来任母将任某从周某处接走,并且再未回周某处。电影获奖后,制片方柏某去周某处通知任某领奖时,周某告知柏某,任某已由其母领走,至今音讯全无,任某家中早已四壁空空。柏某依据周某所撰写了《狗娃,你在哪里》一文公开发表,文中有“半年多过去,狗娃仍无踪影”“狗娃已失踪二十多天了”等信息,并附有柏某拍摄的任某三幅生活照,多家报纸相互转载。上述媒体相互传播任某失踪的消息,使其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为此,已经成年的任某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周某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被告柏某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
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对原告任某的诉讼主张进行评析。相似题推荐
【推荐1】不知不觉间,一种店内产品统一定价为“xx元”的小店铺已经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其中以销售日用品为主的“2元店”无疑是最为活跃的一种,它们的存在,既给市民生活带来了方便,也给伪劣产品提供了藏身之地。 “高露洁”牙膏被拧开后却是“中华”牙膏的味道,标明为“蚊不叮”牌的花露水开盖后发出刺鼻的香精味道。对于这种明显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消费者都显出了“宽容”,没有人刻意追究这些产品的来历、生产日期等。
(1)试用法律常识的知识对上述“2元店”行为进行分析。
(2)作为一个消费者,能宽容上述“2元店”行为吗?为什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懂得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住北京市某区的张某与吴某是对门邻居。2022年3月,吴某给家中大门安装了可视门铃,其打开可视门铃软件,就可以掌握家门口的所有情况。然而,邻居张某认为,吴某家的可视门铃不但记录了自己出入房屋的时间,还拍摄到了屋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为此,张某将吴某诉至法院。后来,该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安装可视门铃虽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但其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遂判决吴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相关影像资料。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说明可视门铃侵权案给我们的启示。
2021年,江某在樊某经营的水果店上班,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相处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于是,樊某便通过手机短信多次给江某发送恐吓辱骂信息,并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辱骂江某的消息,引发该群内多名周边小区业主参与讨论。
江某报警后,樊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元、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江某认为樊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精神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樊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承担精神损失费。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推荐1】张某莲系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某天雨后,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脚垫上的积水,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脚垫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法院判决张某莲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2万余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合理性。
(2)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作为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限制司法权力的任意和专横,维护法律的安定,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化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下面是某同学根据法院对张某莲的判决编写的司法三段论,请判断正误、说明理由,并根据法院对物业公司的判决编写一个正确的司法三段论。
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莲没有侵害他人民事权利, 所以,张某莲不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推荐2】小明向小聪借款5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一年内还清。半年后,小明还款2万元,但余款一直拖着未还。两年后,小聪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小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小明在10日内归还余款3万元,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1)指出人民法院对小聪诉讼请求应持的态度。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说明小明的做法存在的不当之处。
(2)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朝阳法院依法对A作家的小说《A》涉嫌抄袭事件进行一审宣判,包括B作家(被侵权作品《B》)在内的12位作家诉《A》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法院认定A作家在《A》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原告作品中的大量语句和情节并在“某书院”网站进行传播,该小说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与原告的作品都是一致的,严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权利,判令抄袭行为成立。
从著作权角度,说明法院对本案判决的依据。A作家作为侵权方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承担的方式。
2023年2月8日,向某乘坐一辆轿车在恩来高速公路上往武汉方向行驶,当行至30公里处时,被从高速公路立交桥落下的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其中一块击中向某左侧胸部,致其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同时还发现有林某、王某、刘某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向某致死,但不能确定是被三人中谁扔的石块击中。
公安机关以林某等三人未满12周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这引起向某近亲属不满,认为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并向法院起诉,追究恩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小学生的监护人的侵权连带责任。(法律解释: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恩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小学生的监护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林某、王某、刘某至少有一位抛掷石块击中往武汉方向行驶的车辆,假设刘某没有击中。请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写两条必然推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