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使用手机进行线上点餐,并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结账后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被获取的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无法删除。孔某以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北京某中院经审理查明,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且没有明示如何删除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遂依法作出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对本案终审判决的依据,并说明该案例的警示意义。相似题推荐
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好友,刘鑫因与男友陈某某发生感情纠葛遭到其纠缠滋扰,江歌对此热心给予了帮助,为刘鑫提供了安全的居所,并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2016年11月3日,刘鑫再一次受到陈某某的严重威胁,但她不仅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还阻止了江歌报警。在回到公寓后面临陈某某实施不法侵害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刘鑫又抢先江歌一步进入公寓并迅速关上房门,致使江歌完全暴露在不法侵害之下,最终受到严重伤害而失去生命。此后刘鑫又多次发表刺激性言论伤害江歌母亲。为此,江歌母亲(江秋莲)针对刘鑫提起了民事诉讼,此案在当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一审判决后,刘鑫表示不服并依法进行了上诉。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首先,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刘鑫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的扶危济困行为给予了褒扬,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了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最后,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解读材料中蕴含着的法律信息。
材料 | 法律信息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江歌母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 示例: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
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 | ① |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 | ② |
鲜衣怒马少年时,不负韶华行且知。近年来,新生代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显著上升,为提升用人单位、新生代劳动者的法治意识,2023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新生代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案例一 | 小李毕业后在北京加入某证券公司,口头约定工资为1万元/月。在职9个月内,小李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证券公司未予理睬并以实习期为由不发放工资。法院最终判决证券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和赔偿金共20余万元。 |
案例二 | 25岁的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出资提供培训,且小王需工作满5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2年后小王向公司表达辞职意愿并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其后小王要求公司返还违约金,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两个典型案例中法院做出相应判决的理由。翟某在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视频,声称某加油站卖假汽油导致他的汽车发动机故障。视频发布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该加油站得知后马上向某平台投诉。接到投诉后,平台下架了该视频。加油站认为视频已有一定传播,给加油站的商业信誉和营业收入造成影响,遂将翟某诉至法庭,要求翟某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其损失。
庭审时,翟某认为自己发视频是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发表评价的权利,自己只是在阐述事实。他表示在事发前几天曾到该加油站加油,第二天启动车辆就显示故障,汽车维修店员工告诉他可能是汽油品质的问题。加油站当庭反驳,称其所用汽油并无品质问题,并提交了相应的购销合同,油品检测分析报告等。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翟某的行为及其庭审时的观点。
(2)市民甲了解到该民事纠纷案例后,得出结论;只要所发布视频符合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分析市民甲的推理。
材料一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逮捕。
材料二 在《民法典》中,对于个人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有相应保护的条款,除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烈的人格权益也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也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列为一种罪名,纳入刑事责任追究。意味着英雄烈士与个人的名誉和荣誉有本质上的区别。英雄烈士既享受公民作为自然人应当享受的保护,同时因其代表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民族的自豪感,因此需要进行单独保护。
(1)结合案例,依据《民法典》分析仇某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责任?
(2)结合案例和上述材料,阐述国家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张某在名为“爱鹦房小铺”的宠物店买了两只鹦鹉供其母亲朱大妈消遣。朱大妈养鹦鹉后,两人突发高烧,最终诊断感染“鹦鹉热衣原体肺炎”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并发症,前后花了十几万元才康复。张某将两只鹦鹉送到动物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两只鹦鹉均携带鹦鹉热衣原体。张某与宠物店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及朱大妈将宠物店老板马某告上法院,并提供购物发票、病历资料、实验室的鉴定结论和权威资料对“鹦鹉热”发病周期、病理分析的科学论述等资料。
庭审中,马某称朱大妈及其子感染“鹦鹉热”并不一定是自己销售的鹦鹉所致,张某在自己店中购买的两只鹦鹉是健康的。但马某不能提供出售鹦鹉时两只鹦鹉的健康状况。法院最终判决马某赔偿朱大妈一家人民币15万余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张某及朱大妈获胜的关键。(2)结合材料,请你围绕胜诉或败诉的主要原因写一份心得启示。要求:知识点选用正确,逻辑清晰。
2013年7月,孙某在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处办理了电话卡。2022年6月至12月,孙某持续收到营销人员以F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的推销电话,以“搞活动”“回馈老客户”“赠送”“升级”等为由数次向孙某推销套餐升级业务。其间,孙某两次拨打F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F公司客服在投诉回访中表示会将孙某的手机号加入“营销免打扰”,以后尽量避免再向孙某推销。后孙某又多次接到F公司的推销电话,孙某再次拨打F公司客服电话反映,但未得到回复。孙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F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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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民法院支持H公司的主张,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理由。◆基本案情
67岁的李某甲与47岁的李某乙是同村村民。这天,李某乙在旁观看李某甲与众人打扑克,散场时李某乙意犹未尽,上前抢夺扑克牌,想阻止散场,让自己加入牌局。过程中,李某甲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经人劝架,李某乙正欲离开,李某甲却以弄伤自己为由再次与之发生争执。后双方回家,谁知李某甲刚踏进家门口便晕倒在地,邻居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李某甲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等因素,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
◆法院裁判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以李某甲自担90%责任、李某乙承担10%责任为宜。最终判决李某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82583.4元。
结合上述案例,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裁判李某乙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