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张某与妻子顾某育有二女一子。妻子先于丈夫张某去世,二人留下一处房产。后张某立下自书遗嘱:“对于501号房产,现我决定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继承。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庭审中,两女儿向法院提交张某的视频,显示张某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而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对其不闻不问。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二女儿称有一天父亲让其带着他去一趟大女儿家,当着二人的面写了两份遗嘱,其与大女儿一人一份,还留有录像。
假如你是法官,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501号房产应该归谁继承,并说明理由。相似题推荐
材料一 季某与陈某系夫妻,有一子小季,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季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陈某欣然同意。陈某一次在骑电动车过程中,被汽车撞倒受伤,对方负全责,陈某住院治疗并获得赔偿3.2万元。季某喜欢赌博,并欠牌友1.5万元债务。季某有一伯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季某之子小季,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几年后,季某与陈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
①陈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
②季莱认为:陈某受伤赔偿金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赌博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③双方都认为:小季绝承的遗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为此夫妻双方发生了争执。
(1)结合材料一,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这场离婚案中相关财产的归属应该是怎样裁定?并说明理由。
材料二 2021年11月17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市理并宜判曹防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明知其系染疫嫌疑人,但出入境时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构成防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核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雅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缘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有哪些诉讼权利,如果曹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他将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推荐2】贾某70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以来,因病住院,花去治疗费30多万元。贾某的小儿子刘某成家后,不满母亲在多年前家里老宅翻新时将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无偿让予郁居,导致刘某修建小楼时不能称心如意,所以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向法庭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分担医疗费。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分析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2)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分析贾某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做法是否合法。
2019年2月14日,孙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21年5月,孙某父亲病逝,孙某法定继承了一辆轿车。后孙某与张某二人关系不和,经常吵架,孙某心情烦闷,外出散心时遇到女青年范某,两人相谈甚欢,之后不久就在孙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孙某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同居。同居期间,孙某将这套房产送给范某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后又将轿车送给范某。后来,孙某遭遇车祸去世。在分割遗产时,张某了解到孙某将房子和轿车送给范某的事实,十分愤怒,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归还孙某的房产和轿车。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母亲去世后,28岁的小李不愿意赡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王某。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李、小李堂妹李小妹与王某达成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小李放弃继承权;李小妹负责王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王某所有的2套旧房由李小妹继承;在王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李小妹履行监护职责。达成调解协议书后,王某与李小妹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9月去世。同年11月由于附近初中扩建,区政府欲对王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李得知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王某房产1/2份额归其所有。最后,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驳回了小李的诉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分析王某将李小妹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的理由,并说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2024年3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由主治医生在场作证。其老伴王阿婆也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大儿媳认为,小余年仅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假如你是法官,对小余的财产诉求,你认为该如何分割。杨某某为残疾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同镇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杨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