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政治综合库 > 法律与生活 > 民事权利与义务 >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题型:单选题-单题 难度:0.94 引用次数:132 题号:22538949
甲正常骑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遭遇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甲受惊吓而摔倒。后经医院鉴定,甲的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针对乙认为自己的犬没有接触到甲,不存在侵权,甲提起了诉讼。此案中(     
①乙饲养的犬与甲受伤没有直接接触,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②乙饲养的犬导致甲受惊吓摔伤,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③甲可以依照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④甲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上诉的诉讼权利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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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李大妈在自家小院里晒者太阳,突然,邻居小王养的小狗飞快跑了进来,横冲直撞,撞倒了李大妈家的陶瓷花瓶,导致花瓶破碎。李大妈见状赶紧查看了现场,随后发现被撞碎的陶瓷花瓶是自家祖传的,具有很高的价值。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大妈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她没有看好自己的东西
B.根据相邻关系,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李大妈无权要求赔偿
C.小王作为小狗的主人,应该按照无过错侵权贵任原则进行赔偿
D.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李大妈和小王共同承担责任
2024-03-30更新 | 193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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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2008年,绝味公司注册成立并申请注册了5款商标。到2019年12月,“绝味”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2022年,绝味公司发现在市场上出现多家名为“纯味”的店铺,不仅门店的装修风格与绝味近似,连使用的商标相似度都很高——均为手握红辣椒的鸭子与文字组合,其官方网站还将门店照片与商标置于显著位置宣传。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①“纯味”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纯”与“绝”二字字形明显不同,不会产生混淆
②“绝味”公司在经营中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纯味”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
③“纯味”的经营行为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选择,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④“纯味”通过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A.①③B.①④C.②④D.②③
2023-12-04更新 | 851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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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在李某未同意的情况下,某手机软件运营商在其开发的智能手机软件中,出现了以李某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还把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李某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该“AI陪伴者”的功能。从法律角度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①李某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诉讼
②该软件运营商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肖像权
③该软件运营商应马上停止侵害,并承担违约责任
④法院应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2023-12-29更新 | 216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