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23年6月,G就其“某礼仪花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23年。该专利仍受法律保护)与F的专利侵权纠纷将F诉至某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查明,F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与某礼仪花盘相似度达90%)。经审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技术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法庭作出F侵权的裁决。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庭判决的理由。(2)结合材料,运用侵权责任的有关知识,分析法庭可能作出哪些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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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食品厂自2010年以来,在该厂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红草莓”商标,但未进行注册。2017年该市另一家乙食品厂也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红草莓”商标,并于当年在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甲食品厂发现后,认为乙食品厂使用了本厂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直接导致了本厂利润的下降,于是起诉乙厂侵犯其财产权益。而后者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未经乙厂同意在“红草莓”商标注册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是侵权行为,要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谁享有“红草莓”商标的专用权?又应该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并说明理由。【推荐2】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辐射引领效应得到不断释放,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
【案情回顾】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龙井茶”商标的商标权人。T公司销售贴有“龙井茶”和“盛玺龙井茶”标识的茶叶,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定T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决定没收标有“盛玺龙井茶”“龙井茶”标识的茶叶共计1422盒,并处罚款54万余元。T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认为,T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维持原处罚决定。
T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不当,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T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龙井茶”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被诉侵权商品上贴附带有‘龙井茶’字样的标识系为表明商品的原料,其目的并非为区分商品产地,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 争议焦点1 | 争议焦点2 | |
法庭辩论 | 当事人 | ||
宣告判决 | 法官判决 |
【推荐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十四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深化数字便民惠民服务,加强中医医院智慧化建设,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材料一 当今世界,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应用,为中医药信息化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强大势能、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互联网+中医药”融合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带来了更大可能。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医药发展面临着“数据壁垒”和“兼容梗阻”的困境,基础设施、数据应用等方面存在较大短板弱项,中医药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深入等问题仍较突出,与数字中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民健康信息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1)结合材料一,运用矛盾主次方面关系原理,分析信息化时代给中医药发展带来的新变化。
材料二 《规划》提出“融合发展,协同共享”。“一抓一大把,一煮一大锅,一喝一大碗”的传统印象,反映了中医药学立足整体、把握宏观,有点像绘画中的“大写意”。而信息化手段就是中医药融入现代生活的转换“接口”,帮助导出清晰的数字“工笔画”。比如,习医者常把脉诊作为难以攻克的大山,时常发出感叹:“脉理精微,其体难辨,在心易了,指下难明。”如果人体脉象能以数字化呈现、记录、分析,不同的数字代表不同的脉象,“指下难明”将不再是道难解的方程式。为此,推进中医药与信息技术全面融合,探索构建中医药与数字化融合的多元场景,统筹推进中医药数据资源的治理、共享及创新应用,将让传统中医与现代技术融合发展,与现代生活相得益彰。
(2)结合材料二,运用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知识,说明当前我国应如何传承创新中医药传统文化。
材料三 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A医药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1日,系a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且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公司经多年经营,具有广泛影响力,属知名企业。B医药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4日,该公司两次关于与a商标相似的b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国家商标局于2014年10月8日及2015年11月23日驳回。B医药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上使用b商标。法院最终判令B医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医药公司5万元。
(3)结合材料三,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该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的理由。
文身实质上是将留下永久标记的颜料注入皮肤,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等特质。未成年人为彰显个性去文身,可能会对求学、就业、参军等产生影响。对此,国务院于2022年6月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2023年1月,16周岁的沈某与某美容院员工姜某熟识后,称要文身。姜某遂为沈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4000元。沈某父母为避免文身对孩子日后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要求美容院清洗文身。后来,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沈某父母遂将该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能否支持沈某父母的诉求,并说明理由。某小吃店老板李某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处店面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公证。第二天,李某得知宋某急于为大学毕业创业的儿子寻找经营场所,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便将该店面又卖给了不知情的宋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知情后找李某理论,双方在争论中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受伤住院,先后花费医疗费5000元。过后,李某以刘某寻事挑衅在先为由拒绝赔偿医疗费。刘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本案中李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推荐3】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我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年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依据民法典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后,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1)结合材料,运用“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知识,分析法庭判决结果的依据及孙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结合本案的审理与判决,说明诉讼是如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
(3)结合材料及身边事例,请你就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提两条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