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家发生家庭纠纷,社区调解员入户调解。
【纠纷调查】
王某与妻子小丽婚前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涉。婚后小丽辞职独立创业,因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好友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小丽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李某遂向王某讨要欠款,王某以存在“财产AA制协议”为由拒绝,认为20万元是小丽以个人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
王某与姐姐洪某是同母异父的姐弟,由于家庭关系复杂,王某从小与洪某往来不多。母亲长期由洪某在其家中照顾。半年前,母亲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姐姐洪某为其监护人。最近.王某多次到姐姐家探望母亲,姐姐总是以影响母亲健康为由拒绝。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1)【释法】调解员向纠纷当事人分析了他们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及法律依据。请将分析内容补充完整。
夫妻债务纠纷中:①
姐弟养老纠纷中:②
(2)【化解】为了使调解达到更好的效果,调解员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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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万众关注的江歌案二审终于宣判。刘某作为被救助者,没有诚实地告知救助者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为求自保将江歌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害。此后又发表刺激性言论,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的关系。二审判决书中载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首先,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依法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当应予维持。其次,一审判决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某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本案判决加以分析。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内容是校外某教育机构(乙方)的合同格式条款的部分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不得随意中断或停止提供该项服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使本站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或服务中断或停止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而停课,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
3.经营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说明或其他文件都作为本次签订协议的一部分,乙方有权对服务费用及所提供内容作出调整,并于乙方网站上以公示的形式生效。
上述三则合同格式条款你认为是否合理,请陈述其理由。
【推荐3】"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庭文明,法律守护。
◆"子不教,父之过"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2022年1月6日,湖南某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2020年8月,胡某与陈某离异后,约定8岁的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因再婚、搬家致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方式照顾女儿。从2021年2月起,女儿一直与保姆居住。2021年10月.胡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驳回胡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与女儿同住,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1)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简要分析上述案例中,法院为什么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并发出家庭教育令?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李某因车祸瘫痪在床,失去自理能力。其妻王某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由肇事方支付15万元伤残赔偿金。之后王某拿走所有赔偿金,抛下病床上的李某去娘家居住,对丈夫不闻不问,令李某生活困难。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伤残赔偿金,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
(2)李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请说明理由。
◆"子欲养,亲不待"
高尔基说∶"时间的流逝,许多往事已经淡化了。可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颗星星永远闪亮,那便是亲情。时间可以让人丢失一切,可是亲情是割舍不去的,即使有一天,亲人离去,但他们的爱却永远留在子女灵魂的最深处。"《孔子家语卷二·致思第八》;"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往而不可追者,年也;去而不可得见者,亲也。"
(3)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以"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人生遗憾"为主题写一篇短评。
要求∶①围绕主题,观点明确;②论证充分,逻辑清晰;③学科术语使用规范;④总字数在200字左右。
材料一 盛老太和老伴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哥哥霍甲、弟弟霍乙、妹妹霍丙,老伴早些年已过世。对于盛老太的赡养问题,2021年5月,霍甲、霍乙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决定霍甲放弃未来继承母亲盛老太的三间北房,霍乙将其所有的两间西房转归霍甲,兄弟二人轮流赡养盛老太。协议签订后,霍乙反悔,认为协议中涉及的两间西房是他和妻子共同建设的,应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因此拒不履行协议,导致兄弟二人均未履行赡养义务,盛老太只能跟随外嫁女儿霍丙一起生活。2023年5月,霍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
材料二 王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2020年初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22年底,赵先生对外宣称这套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套商品房以市场价卖给急需用房的周先生。随后周先生与赵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付清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23年8月,王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分割房产时王女士才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卖出,然而钱款却不见踪影。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遂将周先生告上法庭,主张追回该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2)结合材料二,分析王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
张某与陈某系原配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了张某甲、张某乙两兄弟,张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一栋(涉案房产)。1998年11月陈某去世,针对涉案房产未留遗嘱。陈某去世后,张某与彭某登记结婚。2009年6月16日,张某以夫妻过户的形式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彭某个人名下,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彭某于2009年6月22日取得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未告知张某甲、张某乙。2020年2月24日,张某去世。
张某甲认为,涉案房产属于父亲张某与母亲陈某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明确知道该涉案房屋是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让父亲张某以夫妻过户的方式将该涉案房产包括张某甲、张某乙应当继承的那部分产权全部过户到彭某名下,父亲张某无权处分该涉案房产全部产权。
彭某认为,涉案房产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涉案房屋2009年由有处分权者张某买卖过户给彭某,双方签订了《x×市××区房地产买卖契约》,且该房产经过房产管理局批准办理了产权登记,自己已取得产权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张某甲与彭某对涉案房产产权存在的争议进行简要分析。某县A乡B村有一起山林林权纠纷,始发于2018年。乡林业站作现场规划时,发现C组的一片山林林权应该是D组的。D组知悉情况后,遂要求收回林权。C组则认为此林系2003年C组所造,林权应该是C组的,由此产生纠纷。期间,乡政府多次成立调查组调查协调未果,该村村民到县、市、省上访3次,均以失败告终。针对此事,2022年8月,新一届A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从C、D两组村民入手,坚持以人为本,从感情入手,以说服双方群众互相让步为上策进行调解,深深地触动了两组村民的心,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1)案例中的纠纷是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的?请分析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2)有人说,案例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是“当和事佬”“和稀泥”。你怎么看?
甲急需一笔资金投资做生意,遂找到已出嫁的女儿乙,希望以她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因顾念亲情,乙同意了父亲的请求。2019年11月18日,乙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两年。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乙将款项转账给甲使用。2021年12月13日,银行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乙提出借款被父亲实际使用,应由甲偿还;甲则表示生意不景气,自己无力偿还,且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应由乙偿还。双方发生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假如你是人民调解员,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提出你的调解意见并说明理由。
“想不到不用交诉讼费,还这么快帮我们解决了纠纷,‘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真是让人放心。”2022年8月,广东某司法所运用“主动介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三及时”模式成功调解一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并立即在法庭完成了司法确认,将一起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的纠纷平息化解于未然。
小李(化名)在驾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事后小李虽然积极与受伤家属联系沟通赔偿事宜,并对家属进行慰问,但伤者家属仍有顾虑,双方就赔偿事宜迟迟未能达成一致。该司法所所长了解到此事。第一时间迅速约定双方当事人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为尽快令双方达成一致,该司法所调解员事前先向律师咨询专业意见,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分析讲解,引导受害者及其家属以法律为依据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在该司法所的组织下,以法律为准绳,通过“面对面”的调解,心平气和地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双方就该调解协议共同向该镇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以“主动介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工作模式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
张三早年丧偶后一直未再婚,独自把儿子抚养成人。在一次偶然机会中,认识了离异的李老太太,相似的人生经历,共同的兴趣爱好,令两人颇感慰藉,遂决定结婚共同生活。张三的儿子张某认为,如果父亲再婚,父亲就有了精神陪伴,自己只需要按时支付赡养费就行。李老太太的女儿赵某得知此事后强烈反对,为了阻止二人再婚,多次在别人面前诋毁张三,导致张三名誉受损,一度精神抑郁。随后张某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费两万元。
庭审中,赵某坚持认为,只有给对方造成损害才需要赔偿,我又没有给你带来经济损害,所以我不需要进行赔偿。
(1)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价张某的想法和赵某的行为。(2)从“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角度,说明赵某推理的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小张6岁时,其母亲因不堪丈夫打骂而离家出走,2年后与丈夫正式离婚并与他人结婚。从此小张父亲成天酗酒赌博,对小张生活学习不闻不问。由于长期缺乏应有的管教,小张经常逃学、打架斗殴。2019年6月,13岁的小张因帮朋友打架,造成对方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法院判决小张赔偿受害人医药费等10万元。小张的父亲无力支付,希望其母亲也承担部分费用,但小张的母亲认为自己已经离婚再嫁,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1)小张的父亲在小张的成长过程中应该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2)小张的母亲是否需要承担赔偿受害人的部分医药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