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上述案例,某中学开展了小组探究活动,请你参与并完成下列任务。
(1)【请你判断】小丁刺死小王的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为什么?
(2)【请你组织】事后,小丁和小王所在的学校准备开展系列化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避免悲剧重演。对此,你认为可以采取哪些活动形式?
(3)【请你行动】作为青少年,我们应如何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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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法不可违】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对被告人孙力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力军受贿犯罪所得及利息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1)孙力军的行为属于哪一种违法行为?你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依法维权】小美在某照相馆拍了一组写真,并约定取片15日内照相馆销毁底片。1个月后,小美途经照相馆时,发现橱窗玻璃上挂着自己的照片,只是照片的背景色作了处理。小美找到照相馆老板要求销照片并赔偿,老板却说:“照片我不用了,你又没有经济损失,凭什么要我赔钱。”小美一纸诉状把照相馆老板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照相馆老板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美2000元。
(2)小美的维权经历对我们有何启示?
【预防犯罪】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经采访调查发现,很多同学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不当,受不良社会环境的熏陶等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3)请你根据调查结果,就我国如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片段一】某校八年级小王经常旷课逃学,沉迷于网络游戏,没钱就偷家里的钱,后来发展到偷别人的东西去卖,结果被处以行政拘留。一天,为了“哥们儿义气”,他参与打架斗殴,用利器把对方刺成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上述案例中,小王的哪一行为属于犯罪?为什么?
(2)小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演变过程给我们什么启示?
【片段二】王某的妻子罗某去世后,王某和儿子小王一起生活。后来,王某与朱某再婚,不久,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与前妻罗某共有房产和存款等遗产。朱某以小王是未成年人为借口,独占了王某的遗产。对此,小亮同学认为:小王应该直接向法律服务所起诉,因为法律服务所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权威的手段。小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财产继承的纠纷。
(3)小亮的观点中有几处错误,请你帮忙改正。
【推荐3】材料一:2019年4月15日是我国第四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文章指出:“国家越安全,人民就越有安全感;人民越有安全意识,国家安全也就越有依靠。任何时候,国家安全是老百姓最‘稳’的幸福。”
材料二:2016年8月至10月,冯某因公司安排赴台湾出差,在台期间,其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在网络上与台湾女子刘某结识。不久,二人相约在台湾多次会面。期间,刘某向冯某提出请其做“大陆市场调查员”的兼职工作,调查苏州地区的经济、治安、政府政策等情况。2017年5月至7月,冯某第二次赴台出差,期间又与刘某多次相约会面,刘某提出让冯某转做军用机场的军用飞机“观察员”。2018年3月,苏州市国家安全局将冯某以涉嫌间谍罪向苏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1)结合材料一分析,为什么国家安全是老百姓最“稳”的幸福?
(2)冯某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你认为冯某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维护国家安全没有“局外人”,作为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推荐1】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因诋毁、贬损在中印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英雄,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仇子明的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2)作为青少年,我们应当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推荐2】湖北孝感一初中男生持刀伤害花季少女,因未满14岁被释放引发争议。连日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某中学团委决定开展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请你参与并完成下列任务。
(1)有些同学在看了上述新闻后,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你赞成这种观点吗?说说你的理由。
(2)同学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探讨,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请你进行概括归纳。
(3)在活动的最后,由你代表组织者就未成年学生远离违法犯罪发出倡议,请你列出倡议要点。
运用所学,分析下列案例。
材料一 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运用所学,分析上述内容说明了哪些道理?材料二 亲本种子,一般是第一代用于杂交实验的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重要的种质资源。朱某某原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所谓“合作”关系,并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对朱某某犯罪行为的审判应该在下列哪一法庭中?请简要说明理由。(3)朱某某的行为后果对你有何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