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甲,无儿无女,一直独自居住,有一同胞弟弟乙甚少往来。邻居丙常到甲家中为其做饭、陪其聊天,两人关系越来越好。经协商,甲与丙订立书面监护协议,约定丙作为甲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并处理其动产及不动产。2023年8月甲因病住院,丙一如既往关心照顾甲,6个月后甲去世,丙在整理甲遗物时发现甲于2020年3月30日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其内容为甲去世后将其自有房屋赠与丙。
2024年2月,乙得知甲去世并将房屋赠与丙的消息后,便主张该房屋继承权并提起诉讼。乙认为:自己作为甲之胞弟,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遗嘱无效,丙无权取得该房屋。丙辩称:遗嘱有效,自己愿意接受遗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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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乙与丙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①物质的运动具有绝对性,不存在“大地不老”的现象
②一切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不存在“不改其性”的朋友
③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客观实在性,“岁月无痕”表达的是一种美好的祝福
④物质决定意识,人在红尘面前是无能为力的,是不可能“不染其心”的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法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②甲、乙公司可以聘请辩护人为公司辩护
③甲、乙公司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④张三和甲、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材料一 王某租用某海域海参圈养殖海参。刘某的养鸡场在该海参圈上游高位。某日,受降雨影响,刘某养鸡场内堆存的鸡粪在排水管道堵塞,流水漫过海参圈的坝面,造成海参圈内海参大量死亡。王某与刘某就污染损失的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减免责任等发生争议,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当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因鸡粪污染造成的海参直接损失和停产间接损失共221万余元。刘某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鸡粪没有进入海参圈,也不能证明鸡粪进入海参圈与王某海参圈内的海参死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海参经济损失1646196.27元。
材料二 在高二某班思想政治课上,同学们就上述案例展开讨论。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刘某败诉的原因。(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判断三位同学的对话中谁的话不合逻辑并说明理由。
①高某可以就网站违反承诺提出违约之诉
②高某可将购物订单截图等书证作为证据
③因该网站存在欺诈行为,故买卖合同开始就无效
④管辖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
A.②③ | B.①④ | C.①② | D.③④ |
材料一 2017年10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李某晋升为公司部门经理,月工资3万元。2023年11月,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直接将李某职位调为普通职员,月工资调整为1万元。李某不服,要求公司恢复其原职原薪。2023年12月,该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安排为由,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空布立即解除其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扣发李某1个月工资。2024年1月,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扣发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该公司的做法及李某的维权行为。材料二 2020年某日,胡某在两江新区某副食品经营店购买了一件共6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该副食品经营店向胡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金额为1260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对涉案“贵州茅台酒”实物进行现场开封鉴别,该6瓶酒均为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副食品经营店未就其进货来源、价格等举示证据或加以说明。胡某认为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未进行真实标注,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起诉要求该制食品经营店退还已付货款12600元,并请求判令该副食品经营店等向其支付十倍赔偿金126000元。法院判定该副食品经营店等向胡某支付十倍赔偿金126000元。
(2)运用《法律与生活》及相关知识,谈谈该事件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启示。彭女3岁时父母离婚,并各自重新结婚,组建新的家庭。继父视彭女如已出,而生父一分抚养费都不出,却将两个幼年继子抚养成人。27年后,彭父被继子扫地出门。年迈的穷困潦倒的彭父多次找到彭女索要“养老费,”彭女断然拒绝,彭父甚是郁闷。高中生小李为彭父出谋划策:寻求法律援助。聘请懂法律的人作为辩护人,到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彭父的两个继子女的养老费。
理由:彭父早已离婚且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当然无权向彭女索要养老费,应该向其继子索要养老费。
运用《法律与生活》有关知识(1)你觉得小李的“出谋划策”科学吗?说明理由。
(2)除诉讼外,请你为解决这父女俩的纠纷再提一条可行建议,并说明理由。
2021年底,某地区数十家由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餐馆突然被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的店招里有“青花椒”3个字。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店招使用“青花椒”并赔偿三万元。被告餐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2年1月,二审法院在“青花椒”案的审理中,当庭改判,驳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法将该案作为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材料中的小餐馆与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企业有何区别。(2)结合材料,说明“最高法将该案作为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例”的意义。
①陈某没有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权和自主选择权
②要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公平正义
③法院的裁定利于推进行政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④市场监管局可在一审裁定生效前10日内提起上诉
A.①③ | B.③④ | C.①④ | D.②③ |
①1.06亿元款项中包含有追缴税款和逋约金
②滥用优惠政策要承担税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③法律亮剑可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④诚信纳税是“公众人物”应珍惜的最好名片
A.①③ | B.①② | C.③④ | D.②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