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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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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高一某班同学以“法治让生活更美好”为议题开展探究性学习,下面是同学们搜集到的资料。

■良法:为社会生活噪声“立规”。

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多年前相比,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公众对声环境质量有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内外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这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与旧法相比,“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原有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形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明确为社会生活噪声“立规矩”,以严密的法律条文,给嗓声按下“静音键”,守护公众的“安静权”。对机动车“炸街”、高音喇叭促销、广场舞音乐声太大扰民、邻居宠物半夜乱叫等现象,均开出针对性的“药方”。如新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如果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有专家认为,“新噪声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期待,使法律制度成为宁静环境的守护神。请你结合材料,运用物质和意识的知识对此加以阐释。

■善治:守护群众的“耳边安宁”。

2022年中高考期间,山东省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与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绿色护考”行动的通知》。菏泽市人民政府除按照“新噪声法”对各类噪声源进行严格管理外,还发布了为高考、中招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的通告。通告要求,高考、中招期间,严禁车辆在管制范围鸣笛;各考点周围居民区、考生聚居地全天禁止施工,考点附近小区、广场、饭店、宾馆、招待所、商店、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等要严格实行噪声管制,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考试和休息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2)噪声防治既是一个治理课题,也是一个法治命题。请你结合材料,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说明加强噪声治理,守护群众“耳边安宁”的路径。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