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邀请的要件
②邵某提交订单、作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③商家主观上存在欺骗,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④邵某并没有支付合理价格,违背公平原则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2 . 材料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就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进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中首次全面系统阐释了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概念和基本内涵,并就如何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出明确指引。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猛,这归功于科研人员和产业工人知难而进、刻苦攻关,一步步跑出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中国速度”,产销连续9年位居全球第一。然而,我国新能源汽车仍存诸多短板和不足,必然会制约其发展。
面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存在的诸多短板,专家建议,我们要加强电池、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加快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加快形成汽车业新质生产力,助推高质量发展。
(1)结合材料,运用整体与部分知识,分析专家对建设新能源汽车业新质生产力建议的合理性。材料二 发展新质生产力,各行各业各显神通。近年来,互动性高、趣味性强、信息传播及时的短视频成为信息传输业的“爆点”。
一直想通过网课学习制作短视频技能给家里减轻负担的李女士看到某培训机构“前期老师带上手”“兼职每月收入5000+……”的广告宣传语,立刻前往咨询。机构称学员报名相关课程后,会提供相应的兼职,如视频剪辑、网页制作等,每天只需利用一两个小时的空闲时间,就可以轻松接单,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款。
李女士以5000元的优惠价购买了“平面创意大师高阶班”课程。可一段时间后,李女士发现课程内容只是入门级,并且没有任何兼职业务。她申请退课退款,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敷衍。李女士及众多与之相同经历的消费者无奈之下共同将培训机构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退还5000元培训费。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李女士等众人申请退款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①张某参与商场抽奖中奖是承诺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②商场以张某不交纳费用为由拒绝兑奖,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权
③商场应遵循诚信原则,不能在抽奖活动后单方面增设合同内容
④法院应判定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兑付奖项,并做出惩罚性赔偿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乙已经获得该宅基地和住宅的所有权
②甲已无权重新申请另一处宅基地
③甲与乙的住宅转让合同订立且有效
④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用益物权的外延
A.①④ | B.②③ | C.①③ | D.②④ |
①该企业希望以5000元购买该专利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计算
③该专利保护期为15年,保护期满后,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④因小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项专利不能授予小王本人
A.①④ | B.②③ | C.①③ | D.②④ |
①张某要承担翡翠手镯为赝品的举证责任
②张某向宋某的付款凭证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手镯是赝品
③宋某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0 日内提出上诉
④宋某有义务证明自己出售的手镯不是赝品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刘某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丁某搬离该房屋
②房屋虽交付丁某,但丁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③使用订金罚则,丁某有权要求王某双倍返还订金
④王某违反诚信原则,导致与丁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8 .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就王某成为某平台加盟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为王某提供该平台的运营指导,王某向被告支付加盟费4万元及手续办理费2千余元。签订合同时,被告隐瞒了无软件运营资质的事实。
王某在使用被告提供的软件运营过程中,出现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且以违规方式处理订单被罚的情况。王某与被告沟通无果后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并返还加盟费、手续办理费、罚款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1千余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和联言判断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是否支持王某的诉求,并说明理由。A.李某可委托辩护人为自身权利进行辩护 |
B.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李某负责举证 |
C.电子转账记录构成书面合同,且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
D.电子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可以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
10 .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覃某系被告刘某的妻子。刘某自己向陈某借款3万元,并与其签订了借条。2024年3月,原告陈某诉至县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妻覃某对这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提供一份刘某与其妻覃某同签字的借条作为证据。县法院接收到材料后,将案件委派至镇矛盾调处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前,覃某向承办法官表示欠条签订时自己并未在场签字,该借条系其丈夫刘某冒用其名字签订的,经承办法官询问,陈某及刘某对此事均表示认可。且经查明,陈某借款给刘某时,借款均转账至刘某指定的他人账户中。但陈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刘某及覃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覃某作为刘某的妻子对此应当知情,并坚持要求覃某一同承担欠款的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