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公元前11世纪,在牧野之战中,周人战胜了曾经相当强大的商人,获得了对中原地区的统治权。为了能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内迅速建立并巩固自己的统治,他们推行了分封制,即通过分封,使诸侯在地理形势上从四面八方拱卫周室,并且通过分封同姓子弟为诸侯,使周人亲戚成为辅弼王室的基本政治力量。这一政体的实行,促进了各诸侯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各族融合的进程。
——摘编自黄中业《西周分封制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
材料二 有学者说,周代的宗法制完备而严格,是一个成功的创造。继位的族长在宗族中有对宗族祖先的主祭权、对族人政治上的治理权、对宗族内共有经济的支配权。同一宗族内,“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这种关系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君统宗统的合一。
——摘编自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
(1)根据材料一,指出周初实行分封制的目的,并归纳分封制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概括宗法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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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四子争位:周王的妾为他生了两个儿子(老大、老二),后来妻又为他生了两个儿子(老三、老四)。周王临终时,围绕谁继承王位,四子发生了争执……
材料二 《中国震撼》一文中认为:“西周时期的‘列土封建’是采取宗族殖民的方式,由王室子弟垄断政治权力的家天下,周王与诸侯之间存在‘授权’与‘尽忠’的关系”。
(1)原始社会后期最高权力的传承由什么制度变为什么制度?由谁开启?
(2)你认为谁能继承王位?理由是什么?
(3)“列土封建”指何种制度?
(4)“授权”(权利)与“尽忠”(义务)的具体内容?
材料一:周朝的分封则主要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大大加强了王室对全国疆域的控制,巩固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即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二: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纪》
材料三:(西汉初年)以海内初定,子弟少(年少),激秦孤立亡(无)藩辅,故大封同姓,以填(镇)天下。
——班固《汉书·高五王传》
材料四: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
——班固《汉书·主父偃传》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说明西周分封制的影响。
(2)为解决材料二的问题,秦朝实行郡县制,请简要概括郡县制的影响。
(3)据材料三概括汉初“大封同姓”的原因。结合所学,指出西汉初年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4)据材料四,指出汉武帝针对王国问题采取的对策是什么?
材料一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
——《左传》
材料二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左传·桓公二年》
材料三 (周)王夺郑伯(郑庄公)政,郑伯不朝。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击之……(周)王卒大败,祝聃(郑庄工臣下)射(周)王中肩。
——《左传》
(1)材料一所述的政治制度是什么?这一制度推行的目的是什么?这一制度的推行有何积极作用?
(2)材料二体现了宗法制的目的是什么?你能列举出一个今天在经济上与宗法制联系的现象吗?
(3)材料三出现了什么新问题?反映的本质问题是什么?
材料一 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
——《礼记·大传》
材料二 关于设郡的数目,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王国维《秦郡考》考证共有48郡。但新近出土的湘西里耶秦简中,出现了“洞庭郡”的文字记载。
明代思想家李挚曾经赞扬李斯推行的制度的主张是“千故创论”。他还称李斯等秦始皇得力的政治助手们“皆是应运豪杰、因时大臣”。
材料三
请回答:
(1)材料一反映的是中国早期的什么制度?这种制度的特征怎样?
(2)材料二中王国维和李挚所提到的秦朝实行的什么政治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历史作用如何?
(3)材料三是哪个朝代的中央机构的设置?中央机构特点是什么?
材料一 有学者说,周朝的宗法制完备而严格,是一个成功的创造。继位的族长在宗族中有对宗族祖先的主祭权、对族人政治上的治理权、对宗族内共有经济的支配权。同一宗族内,“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民”。这种关系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君统宗统的合一。
——摘编自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
材料二 华夏国家是依靠封建制(封邦建国)而形成的国家形态。……但是,随着封建制赖以存在的宗法制日渐败坏的时候,再依靠封建制重建国家的企图,就难以实现了。……随着世代的交替,亲族间维持忠诚的纽带日益松弛,诸侯与周室之间的距离越拉越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必须再一次重新寻找制度建构的理路,重新踏上制度建构的征程,这就是从华夏国家到官僚制国家的嬗变。
——摘编自刘建军《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宗法制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该制度对西周政治产生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分析春秋时期政治制度变革的趋势,并依据所学战国时期的历史,说明“制度的重新建构”。
材料一古罗马时代,法律之范围,极端狭小,故曰:“法律者,维持城市化秩序所必需之规则之总和也。”基此定义,法律只建筑于限制极严之功利基础,其作用,在维持现状,在维持已然之社会生活,则当日之法律,并无创造性也明矣。然则其原因安在耶?曰,当日之国家,只可谓各家族之联合体,家族内部之处置,国家不得从而干涉之,故有权者为家族,而非国家,有严格之家法,而无有力之国法也。降至西历纪元前后,受希腊哲学思想之影响,法律观念为之一变,赛尔苏斯曰:“法律者,善良公平之艺术也。”意若曰:法律者,何者为善,何者合乎正义,何者足称平允之标准也。其基础,导源于自然法,嗣因与天主教一直吻合,复受宗教势力之推助,故是项理论,颇有权威,而足以推翻前说。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
材料二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人法律观的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及其共同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