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22年8月,胡某与陈某离异后,约定8岁的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因再婚、搬家致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方式照顾女儿。从2022年12月起,女儿一直与保姆居住,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驳回胡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与女儿同住。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基于(
)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必须履行监护职责
②按照孩子的意愿不予变更抚养权,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④胡某与陈某离异意味着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因此胡某不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