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即由这些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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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健全权责明晰的行政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扩大了监察范围
②加强了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权运行的独立性
③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与制约体系,形成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④体现了人大具有决定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