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甲和32岁的乙是邻居,同住4楼。一天甲忘记带房门钥匙,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乙提议甲可以从自家阳台上爬到甲的阳台上回家,为了安全起见,乙拿出绳索要甲绑在腰上,甲表示同意。丙丁在一旁帮忙,把绳索系在甲的腰上,甲在攀爬过程中绳索突然断裂,甲摔死。甲的家属把乙、丙、丁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乙有没有责任?丙丁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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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法治的中国再出发。
【缘起】
噪声污染是社会生活一大“公害”。清晨睡梦正酣,楼下突然传来广场舞曲;深夜读书正兴,室外传来刺耳的炸街声浪;高铁上安静休息,却突然电话噪声让你无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空间交集越来越密,由噪声带来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加。
【过程】
“我们孩子怎么没教育好,你要有意见就去找警察”“你要是敢骂人我就骂死你,真没有教……今年5月,在高铁上因小孩吵闹,一名女乘客出声制止,从而引发该女子与3名家长之间的骂战,双方言语中都带了不少具有威胁、侮辱性的词汇。
其过程被一名女乘客用手机拍摄下来,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热度很快发酵起来,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大量评论对孩子家长口诛笔伐。因视频中3名家长的面部清晰可见,有网友将这3人的正脸画面剪辑出来配以“没素质的一家人”等文字,号召网友进行“人肉搜索”。
孩子家长王某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有很多人到其个人微博下留下攻击性语言,王某不堪其扰认为上传者侵犯了其肖像权和隐私权,准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对上传视频者的行为和王某的行为分别作出评析。
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诋毁英烈的贴画。经调查发现,翟某某在网络平台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并在董存瑞舍身炸雕堡的画像上配有“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等文字,在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画像上配有“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等不雅文字。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该行为是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和亵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被告翟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翟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面对近年来网上将抗日战争娱乐化、调侃模仿的状况,我们正本清源,捍卫正道的同时也向社会释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更警示英雄不容诋毁,这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捍卫英雄,守卫良知,并非只是英雄后人的职守,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
房某到某足浴会馆拔火罐。因会馆工作人员王某操作失误,房某后背烧伤,住院12天,共计花费45042元。房某住院后,会馆经营者李某与工作人员王某去探望过一次,留下了2000元。后王某担心赔偿问题,主动离职,再没露面。房某出院后,找到会馆经营者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李某却称烧伤是王某造成的,会馆没有责任,应找王某进行赔偿。因多次协商未果,房某一气之下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帖公布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及双方协商过程,并“曝光”了李某的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给李某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双方因此闹到派出所,办案民警小赵在了解事情原委后,从法理、情理两个方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
相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近日,C市Y区一冷冻仓库部分进口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获知消息后,当地一营销公司将一份购买过进口白虾顾客的名单发布在公众号上,该名单详细公布了赵某等近万名购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赵某委托律师向区法院起诉该营销公司,要求被告在涉案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该区法院是否会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2)如赵某对法院判决不服,赵某能否提出上诉,并说明理由。
Z市13岁初中生王小明、暑期到L市旅游期间遭当地15岁的卓小旭威胁、恐吓、殴打。之后,小明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经医院诊断,小明头部、胸部呈软组织挫伤,且产生抑郁,导致新学期需停课进行心理治疗。对此,王小明的父亲王大志,找到卓小旭的父亲卓大伟,要求予以赔偿、却遭到拒绝。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指出王小明的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王大志为儿子拟出以下诉讼文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将文中空格依序补充完整。
![](https://img.xkw.com/dksih/QBM/2023/9/6/3319056267272192/3319799919157248/STEM/11b2cf9b241f4c96a7092c1b64b38cb9.png?resizew=475)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青花椒”商标持有者,2021年将数十家餐馆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些店面招牌中含“青花椒”三字,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停止招牌中使用“青花椒”字样,并进行赔偿。被告餐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青花椒的使用在川渝地区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它作为商标被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显著。使用青花椒标识不构成涉案商标专用权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驳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简要说明民事主体应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并分析二审判决的引导价值。
【推荐1】Y公司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l陪伴者”。在未经何某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何某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Y公司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何某的“表情包”,并允许用户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l陪伴者”的功能。何某将Y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Y公司侵权的一审判决。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分析Y公司侵犯了何某哪些民事权利并指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推荐2】2022年1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张某某(10岁)、王某某(12岁)将两个点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1月28日0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又来到李某某家门外,将两挂鞭炮挂在李某某大门把手上点燃,李某某听到鞭炮声后打开院门查看;1月28日1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又将两个点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2022年1月28日凌晨3:26,原告李某某突发脑出血及左侧肢体偏瘫入院治疗。后李某某主张突发脑出血及左侧肢体偏瘫系因被告燃放鞭炮受到惊吓所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由于被鉴定人在夜间较为安静的环境下突然听到院子里的鞭炮声,事发突然又不明原因,极易出现惊吓、恐惧、猜疑等心理情绪变化,从而导致血压升高、诱发脑出血,同时被鉴定人既往病史高血压20余年,长期服用降压药物及阿司匹林,具有脑出血发病的病理基础。结合以上分析,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认为被鉴定人脑出血与被告放鞭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75%为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故意在深夜连续三次实施燃放鞭炮的行为,诱发原告出现脑出血及左侧肢体偏瘫,责令承担75%的责任,并责令由二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长年患有高血压,对于脑出血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对此,被告父母认为,“这是小孩子不懂事、开玩笑,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被告父母的观点进行评析。【推荐3】材料一 2020年3月13日,葛先生接到当地电信运营商的推销电话,客服人员说有个更合适的89元套餐业务,套餐内容跟自己正在使用的99元套餐基本一致,而且宽带网速从200M提升至500M.葛先生感觉这个套餐业务确实很合适,就在电话中办理了该业务。5月初,葛先生在网上营业厅查询时才发现,这个所谓的89元套餐实际收费为每月129元;而且新套餐每月30G流量,超出后要额外收费,而自己之前的套餐同为30G流量,超出后只降速不收费。但是当初客服向其推销该业务时,对套餐实际价格和额外收费等只字未提。
材料二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盈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该电信运营商的行为作出评价。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民法典这一规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