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2年6月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主动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该公司以张某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结合该公司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张某的加班事实。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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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甲厂与张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债务尚未结清,甲厂未将张某档案材料及时转出。一年以后,张某认为档案材料仍在甲厂,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甲厂给付一年基本生活费。甲厂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不同意给付张某基本生活费。为此,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厂给付一年基本生活费。
(1)假如你是本案仲裁委员会委员,你会同意张某的请求吗?说明理由。
材料二 2021年5月,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宣讲会上称用某款净水器过滤后的水好喝又健康,而且喝凉的更有益老年人身体健康,不建议烧开喝。不顾同伴李大爷的劝阻,刘大爷按照销售人员提示先购买3580元滤芯(现场转账3000元,现金支付580元),后“免费”领取了该款净水器。数日后,刘大爷因喝凉净化水出现胃部不适,住院治疗共花费1200元。经查证,该机器并未取得国家卫生部涉水产品批件,且外包装上标注的公司也从未生产过该款净水器。刘大爷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治疗费用,该公司则以刘大爷生病住院与产品无关为由予以拒绝。随后,刘大爷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2)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刘大爷可以提供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材料三 文和友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在餐饮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K市官渡区的贤奎鲜面商店于2020年在美团登记了一家外卖龙虾馆号称“纹和友龙虾馆”,在菜品介绍、外卖盒上用了“文和友秘制虾尾”“文和友湘味小炒”“文和友长沙韵味”“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文字,并在品牌历程介绍一栏中,上传了文和友公司所获得的品牌图片,如“文和友龙虾馆:中国龙虾十佳品牌企业”“长沙化龙池总店”等。2020年8月11日,文和友公司将K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诉至法院,主张该店构成商标侵权。
(3)K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是否侵犯文和友公司的商标权?请说明理由。
李某是某公司的司机,2016年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李某屡次索要无果。2020年公司因疫情停工停产,公司以没有业务为由,一直让他在家待岗。李某在家待了3个月,公司未支付工资。等到他再次询问复工时间,公司突然裁员,李某被辞退。李某连续3个月没有收入,家里已入不敷出,现又被辞退,李某难以接受,李某在与公司协商未果之后提起仲裁。李某对仲裁结果并不满意,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公司辩解道: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司的行为没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因此,公司的行为不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李某通过举证进行反驳。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1)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分析该公司的辩解存在的逻辑错误。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指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推荐3】H省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法治、共治、自治、数治“四治联动”,不断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该省在全国首批出台《H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共治联动;出台激励政策,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企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形成高度的自觉,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自治;推进“智慧人社”“人社超市”“人社码上通”一体网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医保部门成立联合运维中心,打通数据壁垒,强化“数治”赋能。
(1)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说明“四治联动”如何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2)某校同学正在草拟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议书,请你运用相关知识,针对不同主体各提一条建议,并说明其理论依据。
建议书(草稿) 和谐劳动关系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挑战。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新型用工模式;企业拖欠薪酬、非经协商延长劳动时间等问题变得更加隐蔽;就业结构性矛盾更为突出,劳动者自身技能和素质不适应岗位需求变化……为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 理论依据: 建议二: 理论依据: 建议三: 理论依据: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让劳动者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我们就一定能更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让勤奋做事、勤勉为人、勤劳致富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基本案情】
王女士2019年11月6日入职某培训学校,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招聘时双方口头约定月薪5000元,绩效工资另发。2020年2月因发生新冠疫情,对学校的运营造成了重创。疫情期间大部分教职人员都在家隔离,没有上班。这种情况下,学校通过降低员工工资的方法降低成本,按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发放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王女士三四月份拿到440元和439元。2020年5月份工资未发。2020年6月3日王女士向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学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因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学校同意支付王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30000元。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指出某职业培训学校做法的不当之处,并谈谈该案对劳动者维权的启示。
2021年3月,小张到某公司工作。他入职时,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如因公司与外部项目合同终止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公司违约,此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张当时也没多想,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2021年10月,公司的一个外部服务项目合同到期终止,小张恰好从事这个项目。双方就岗位变化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告诉他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张不服公司的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简要分析小张的诉求能否得到合理解决。
【推荐3】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材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法律援助质量,2022年3月底,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一般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简要说明法律援助设立的依据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维权的意义。
材料二 2022年8月,农民工谢某、陈某、董某等人应李某(承包人)之邀请到某大院改建工程处做木工,负责修建私家宅院,双方约定日工资200元,工程做完付款。当月12日,谢某、陈某、董某等人依约到大院上班。经过长达5个月的起早贪黑,该宅院的改建工作圆满完成。双方对工资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承包商表示发包人(业主方)未依据实际工程量打工程款,故目前收到的工程款只能先给一部分,再欠一部分,其中谢某、陈某、董某等六人未付工资合计2万余元,由承包商出具了未付工资明细单。后谢某、陈某、董某等六人因多次向承包商李某索要工资无果,于2023年1月11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律师维权。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
要求:①学科术语使用准确;②按要求撰写答案,字数在120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