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15日公布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提供的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将该商家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材料,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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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某大学一名毕业生马某某窃取学校学生的个人信息,制作公开网页。进入网页的人可以给该校女生的颜值打分。网页截图显示,遭泄露的信息包含学号、姓名、学院、籍贯、生日、照片等私密信息,并含有侮辱、诽谤等内容。
2022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0.67亿。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突出。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明确“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马某某事件自2023年7月1日网络爆料,到7月3日上午警方刑事拘留嫌疑人,已在最大程度上遏制住了可能演化的风险。依法处理是必须,而事前的预防更是重点。生活在信息社会,增强个人安全意识、做好个人信息防护很有必要。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马某某侵犯了学校学生的哪些权利。
(2)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分析在信息社会中各方主体应该如何做好个人信息防护。
【推荐2】38岁的甲和32岁的乙是邻居,同住4楼。一天甲忘记带房门钥匙,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乙提议甲可以从自家阳台上爬到甲的阳台上回家,为了安全起见,乙拿出绳索要甲绑在腰上,甲表示同意。丙丁在一旁帮忙,把绳索系在甲的腰上,甲在攀爬过程中绳索突然断裂,甲摔死。甲的家属把乙、丙、丁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乙有没有责任?丙丁有没有责任?
林某与朋友一行四人在某娱乐公司开设的密室进行娱乐活动时,跳入一处基坑中致其手臂受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因林某与某娱乐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林某遂向法院起诉,并提供娱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及住院期间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审理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证明某娱乐公司作为管理者未采取更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对密室逃脱游戏造成林某的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责任,经综合评判双方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娱乐公司承担60%责任。
密室逃脱是当下广受年轻人群体喜爱的一种沉浸式体验游戏,本次案件的审理对司法机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此类事件的审理和危险的预防上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及该案件带来的启示。
2021年2月19日,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仇某的行为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什么权利?
(2)指出仇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方式。
【推荐2】材料一 陶某与唐某是邻居,一次陶某乘坐电梯回家,电梯运行至一层开门后,唐某欲将其电动车推进电梯,陶某告诉唐某,电动车不能进电梯,更不能入户。唐某不听劝阻,坚持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陶某随即拍摄视频进行记录。其间,双方言语不和,在电梯中发生过争吵,后又在小区业主群争辩,陶某亦将所拍摄视频于当日上传到小区业主微信群,并表达了对唐某行为所产生安全隐患的担忧。唐某认为陶某的曝光行为致其形象受损,故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等。最终,法院驳回了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驳回了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理由。
材料二 关于陶某是否应该制止唐某推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甲乙存在分歧。
甲:只要某一行为违法违规,公民就有责任予以制止;唐某推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所以陶某有责任制止唐某推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
乙:破坏邻里和睦的行为是不对的,陶某制止唐某推电动车进电梯会破坏邻里和睦,所以陶某制止唐某推电动车进电梯是不对的。
(2)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分别判断甲乙推理的结论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小兵下班回家经过某小区,突然从小区楼上飞出一个苹果正砸中小兵额头,造成小兵左眼受伤,幸好送医及时,并无大碍。小兵因左眼打着绷带,被人嘲笑为“独眼龙”,小兵很痛苦。在调查中,该栋14楼住户王某嫌疑最大。于是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
如果苹果确实是王某所抛,法院会支持小兵的诉求吗?请说明理由。
【推荐2】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以下案例系因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导致财产权益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引发的冲突纠纷。
材料一 甲与乙分别为某小区同栋同层02室和03室业主。甲在02室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03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乙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影响其生活,乙即报警要求拆除。经公安机关、物业公司调解,双方协调未果,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该摄像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拍摄到乙日常进出信息,其信息内容与乙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安装摄像头所维护的财产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因此,乙主张拆除该可视门铃摄像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1)结合案例,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在处理财产权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权冲突时的考量。材料二 司法三段论是指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归入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的一种推理方法。结合上述案件,初学逻辑的几位同学尝试编写了几个司法三段论。
(2)请指出小华、小芳三段论推理所犯的逻辑错误并说明应该要遵循的逻辑规则,同时帮助小明完成形式结构正确的三段论。
S公司获得品种权人许可,可以实施“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权,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李某某在某平台上销售并发布视频面向种植户宣传“杨麦25”,称其销量大并保证出芽率。S公司经公证向李某某购得被诉侵权种子,经检测“杨麦25”与“扬麦25”为同一品种。S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杨麦25”与“扬麦25”为不同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
市场监管局应着力在服务大局上精准发力,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持。
材料一 “就业”、“医疗”“养老”、“高效能治理”等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如何增添民生福祉,进一步推进共同富裕? 代表委员们建议: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强养老医疗服务保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力度;加速科技、资金、人才资源要素流向农村;通过村集体闲置场地出租,采用村集体参股方式,把产业增值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
(1)依据材料一,运用《经济与社会》的知识,分析代表委员们建议蕴含的经济道理。材料二 宋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按照国家标准G/T32610-2016 生产的口罩,此标准口罩不具有“防流感病毒、传染病、肺结核”等功能,宋某也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口罩具有上述功能的证据。但宋某在其网店网页上宣称其口罩具有“防流感病毒、传染病、肺结核”等功能。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1000元。
(2)依据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并简述本案例对企业经营的启示。某餐饮有限公司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消费者必须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则无法使用该服务。孔某在门店用餐时选择了手机扫码点餐,并注册为会员。后来孔某取消关注公众号,却发现其个人信息无法从公众号中自行删除。孔某因此诉诸法院。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本案中餐饮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谈谈此案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启示。
莫氏公司因无锡洁玛副食品商行经销的“香脆面”与莫氏公司“脆香面”的包装装潢相似将其诉至云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莫氏公司理由不充分,莫氏公司败诉,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之后莫氏公司对洁玛公司未售出的正在出售的十余种产品的包装以及宣传册进行了全方位举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终审判决,判决认为,莫氏公司的“脆香面”食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由中国红底色、白色“脆香面”文字、蓝色封边三个主要元素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显著特征,与“脆香面”食品形成密切联系,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判令洁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阐述上述案例对经营者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