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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6年4月6日,李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先后担任营销总监、副总等职务,基本工资每月1.1万元。2019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是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2年11月30日,该房地产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收到通知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因协商未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伸裁裁决支持了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部分诉请,但没有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李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其他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10余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1)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
(2)当事人从该案件中应获得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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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签订劳动合同有何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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