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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主观题-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42 题号:22912230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基本案情】

肇自康熙五十八年的“吴良材”眼镜历史悠久、盛誉海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吴良村”入选“中华老字号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2年7月,“吴良材”商标持有人发现,江苏省丹阳市某公司未经授权,即在某网购平台上以“丹阳吴良材”为名称开设店铺。该店铺不仅在店铺名称、店铺联系人、快递寄件人等各方面均使用了“吴良材”名称,并且在店铺装潢上也使用了“吴良材”商标的专有字体。但是,该店铺实际销售的却是“某特纳兹”牌老花眼镜。另外,商品评价显示,消费者是基于对“吴良材”商标的信任而购买眼镜的,但该店铺出售的商品实际与“吴良材”商标没有任何关系。据此,“吴良材”商标持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法院裁判】

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在店铺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损失。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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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引发普遍关注。

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不断修改设置相关参数,反复加工后生成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李某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刘某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AI文生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并阐述这一判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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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培训公司辩称,A教育公司编写的上述培训辅导用书未经出版社出版,且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行为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B公司所辩称观点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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