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民族政策与中国共产党
材料一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
——摘编自马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
材料二 1945~2001年我国民族制度的主要大事
1945年 | 中共七大肯定了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提出要改善国内少数民族待遇。 |
1947年 | 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政府。同时在陕甘宁、晋冀鲁等解放区也建立起一些县级以下民族自治区。 |
1949年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确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
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
1984年 |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2001年 | 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 |
(1)材料一反映了中共民族政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二采用一个新的尺度,对中共民族政策进行阶段划分,并选取任意一个阶段说明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