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下诏书说: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黝涉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向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汉武帝明确了刺史职责和监察范围,其目的不包括
A.防止刺史干涉郡国的正常工作 | B.使郡国能发挥行政主动性 |
C.不至于刺史做大威胁中央集权 | D.使州监察区上升为行政区 |
更新时间:2020-04-30 2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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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据《明史》记载,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由此可见
A.监察御史必要时可参议军国大政 |
B.明朝的都察院拥有部分司法权力 |
C.纠察百官是监察御史的首要职能 |
D.监察御史的监督权有较强依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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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宋初地方监司、通判等“多不守职,至有岁终不按一人,终任而不劾一吏者,上下相蒙,孰视不问”,宋太祖规定:凡“临事简慢,所莅无状者为下;格居官次,职务粗治者为中;治状尤异,大有殊绩者为上”,朝廷以此“历行赏罚”,宋太祖的做法
A.意在强化监察职能 | B.强化了部门间相互监督 |
C.遏制了官员贪污腐化 | D.防止了地方官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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