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法规《宪纲》中明确规定:禁止大臣亲属、曾犯奸贪罪名之人、曾背负刑事或行政处分的官员入职监察系统。这些规定意在
A.保证监察官员的品行 | B.助推皇权干预监察部门 |
C.提高监察系统的效力 | D.强化监察官员的自律性 |
更新时间:2020-07-07 16:54:32
|
相似题推荐
单选题-单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1】下图所示印章作为历史材料可用于证明
A.汉代已建立完备的监察体系 |
B.监察机构的设置始于汉代 |
C.汉代已设置负责监察的官员 |
D.汉继承了秦地方监察机制 |
您最近一年使用:0次
单选题-单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2】洪武十五年(1382年),罢谏官,设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都察院名义上是最高监察机构,但管不了六科,六科“俱系近侍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如果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的监察御史有不同意见,可以“上疏互驳,皆控御前”,由皇帝做裁决。这说明
①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官吏
②明太祖掌握监察意见的最终处决权
③都察院和六科分割丞相的监察权力
④六科是都察院的余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①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官吏
②明太祖掌握监察意见的最终处决权
③都察院和六科分割丞相的监察权力
④六科是都察院的余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
您最近一年使用:0次